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明知银行卡被用于违法犯罪,仍将其名下的一张江西银行卡(尾号1689)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以柜台取现等方式帮助转移资金31000元,其中12000元系涉诈资金。被告人郑某某从中获利1000元。浮梁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初,被告人黄某听朋友彭某介绍,提供银行卡帮忙收取诈骗款自己再取现可以挣钱,彭某承诺会支付取现资金的4个点作为报酬,并要求如果黄某被抓不能将彭某供出,只能说是网络赌博赚来的钱。2024年1月12日,黄某将自己一张景德镇某银行银行卡提供给彭某,待5万元资金转入卡中后,彭某安排黄某在景德镇多家银行营业网点分两笔取出,黄某将5万元交给彭某后,彭某支付2000元现金给黄某作为报酬。经查实,黄某提供的银行卡关联电信诈骗案件1起,直接收取涉诈资金5万元。2024年3月1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黄某自动投案。2024年4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黄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昌江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其违法所得2000元。
稿件(信息)来源:瓷都审判
编辑:陈 佳
校稿:江文溥
一审:万 姸
二审:徐 新 黄志鸿
三审:许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