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证操作流程
申请开证:买方(申请人)根据合同要求,向所在地银行(开证行)提出开证申请,并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开证行审核买方的申请后,按照申请内容向卖方(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开立信用证。信用证上详细列明了交易的商品、数量、价格、装运期、交单期、付款条件等条款。 通知信用证: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会将其通知给卖方,卖方根据信用证条款备货、装运。 交单议付: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向议付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如提单、发票、装箱单、产地证、保险单等)。议付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垫付货款给卖方,同时保留对开证行的索偿权。 开证行付款/承兑: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后,进行审核。如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开证行将向议付行偿付货款,或承兑汇票并在到期日付款。 买方赎单:买方在收到货物或单据后,向开证行支付信用证款项,赎取单据。
二、信用证特点
银行信用:信用证是银行信用,由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降低了买卖双方的风险。 独立性: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即使合同发生争议或违约,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仍需付款。 单据交易: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银行只审核单据表面是否相符,不介入基础交易。
三、信用证类型
即期信用证:要求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立即付款。 远期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在将来的某一特定日期或交单后的一段时间内付款。 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有权不经通知受益人即撤销或修改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受益人、开证行及保兑行(如有)同意,信用证不得撤销或修改。
四、使用注意事项
严格审核信用证条款:卖方应仔细核对信用证条款与合同的一致性,确保所有条款均符合交易要求。 及时提交单据:卖方需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避免延误付款。 注意信用证有效期:信用证有明确的到期日和交单期,务必在有效期内完成交易。 防范软条款:警惕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如“待进口许可证批准后生效”等,这些条款可能使信用证失去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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