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被“停薪留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教育   2024-10-17 18:19   浙江  



杨某系某艺术培训中心校长。某日,该中心法定代表人元某突然在微信工作群发布信息,宣布对杨某予以停薪留职一周。杨某提出异议,但元某反而任命了新的校长,关闭了杨某的工作账号。杨某认为,艺术培训中心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起了仲裁和诉讼。


证据显示,艺术培训中心在作出“停薪留职”决定的同时,指派了其他员工接替杨某的工作。在杨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停薪留职”的前提下,杨某“停薪留职”期满后,艺术培训中心未对杨某作出进一步处理决定,即任命了新的分校校长。经审理认定,艺术培训中心构成对杨某劳动关系的违法解除


首先,艺术培训中心对杨某作出“停薪留职”决定的依据不足。停薪留职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为解决国有企业经营困难等而采取的措施,目的是减轻国有企业负担。艺术培训中心作出的“停薪留职”决定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该中心主张,法定代表人元某作出的“停薪留职”决定是指停发杨某的工资,但保留其工作岗位,理由系认为杨某未经领导同意将校长工作号交予他人,实质上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罚决定。艺术培训中心自认该决定的作出并无制度依据,因此该中心对杨某处罚决定的作出具有随意性,有所不妥,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其次,本案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争议产生于艺术培训中心作出的“停薪留职”决定,虽然艺术培训中心未明示解除劳动关系,但其行为导致双方劳动关系履行基础丧失,可以视为用人单位作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艺术培训中心作出“停薪留职”的决定缺乏法律和制度依据,违反法律规定,故采信杨某关于艺术培训中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该中心应当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最终判决某艺术培训中心支付杨某欠发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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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源 | 源真法律人(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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