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9日,康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巡查检查中发现,西红寺村南有一处违规倾倒的建筑垃圾,执法人员随即通过监控系统展开调查。经查,建筑垃圾倾倒人为宋某,宋某驾驶运输车辆将建筑垃圾从小丰营村拉到西红寺村南倾倒,执法人员要求宋某对违规倾倒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并对宋某驾驶的运输车辆核查电子运单,发现运输车辆未备案电子运单,属于违规运输行为。康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这一连串的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针对宋某存在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被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存在的无电子运单行为,处以车辆所属的北京某运输有限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运输人员、运输企业双方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运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吊销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
本案涉及多个违法行为和当事人,因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我们呼吁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能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城市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