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猛烈相撞!他消失了!

民生   2024-09-06 15:06   江苏  

凌晨4点半

交叉路口传来巨大的碰撞声

但现场

只留下一辆撞坏的电动车

和倒地的人

究竟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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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平安融媒专栏 | 以案说法

消失的他

FM101.1《一路平安》近日播出

事发地点:江苏盐城

事故还原

近日,江苏盐城某十字路口。凌晨4点40分,交警接到报警,称有人倒在交叉路口中间,附近也没看到有其他人。

民警随后调取了监控录像。监控显示:当晚4点半左右,一辆电动自行车和一辆三轮摩托车都准备穿越路口,两车面前都是红灯。但令人意外的是,两辆车都无视红灯,直接穿越路口!

结果显而易见。当电动车行驶到路口中间时,因为速度很快,直接撞上三轮摩托车的尾部。

电动车骑车人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而因为没系安全扣,他的头盔直接滚落一旁。骑车人的头部重重摔在地上,人昏迷了过去。

但令人大跌眼镜的是,事故发生后,三轮摩托车竟然没有任何停留,直接一脚油门逃离了现场。

交警立即联系救护车,将伤者送医院进行抢救。目前,电动车骑车人已经脱离生命危险,正处于恢复阶段。

随后,民警也通过调查研判,成功找到从现场逃逸的三轮摩托车驾驶人。

 戳 视 频 


定责处罚

双方都闯红灯,发生事故;其中一方居然逃之夭夭,后果很严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本案中,根据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在通过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电动车驾驶人在通过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两者作用基本相当

但事故发生后,三轮摩托车驾驶人驾车逃离现场,因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违法分析


江苏交通广播网主持人吕杰、盐城市交警支队警官主持人杨航在节目中探讨了这起案件——

 什么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在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在客观上有逃跑的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当事人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不履行救治伤者等义务

不履行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和配合调查的义务

 肇事逃逸有什么后果?

一是刑事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将受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是行政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交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在一些肇事逃逸交通事故中

肇事司机原本可能只承担

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甚至是无责任

但如果逃逸

肇事司机可能要承担

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事故发生后

应及时报警和抢救伤员

尽可能将人员、财产损失

降到最低






江苏交通广播网 江苏交警

原创作品

记者 邵伟 吕杰

综合 盐城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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