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19:48,一条《运河区御河新城西区物业不作为》的帖子出现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沧州市委领导平台:
去年10月份,物业已收物业费为业主改造为名,将2号楼门前绿化带全部铲除,至今未修复,雨季路面破烂不堪,造成业主经常出现滑入泥潭摔倒受伤情况出现,找物业也未得到回复,恳请领导们为了业主安全给我们2号楼业主讨回公道,谢谢!
现场图片
《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物业公司等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
倘若该业主反映属实,假如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绿化带就被物业擅自改造,则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一年多的时间未“改造”、未修复,物业公司究竟打的什么算盘?如此任性,谁给他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