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超期处罚案

文摘   2024-11-11 16:31   内蒙古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变更超期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5日,稀土高新区工信应急局对辖区某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注册地址主要负责人已经变更但未按规定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检查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限期改正,此项问题未整改前,不得使用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性活动。

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对违法企业处罚,一是促使企业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重视许可证变更等合规要求,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保障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二是强调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监管的重要性,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维护行业安全稳定。三是对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起到了教育和震慑作用,有利于促进整个行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稀土高新区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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