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云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公布“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2024年8月,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景东某电动车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11辆电动自行车鞍座与随车同行产品合格证标注不符,经测量,11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尺寸限值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处罚款。
2024年7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双版纳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悬挂玉石产品广告牌,广告文案含有迷信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2024年8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小区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该小区使用的67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有45台电梯轿门开门限制装置被维保人员拆除存放于轿顶,电梯维护日常记录存在作假,这些电梯的维护主体是昆明某电梯有限公司。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024年5月,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水富某有限公司购进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共60台,已销售20台,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资料: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马正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