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报的债权,是否为破产债权、其性质如何、数额多少、是否有表决权,均不直接以申报为准,须经法律规定的机关调查确认后,方获得破产债权的地位。本文将针对破产重整业务开展过程中管理人债权审查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解析。
答: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形式审查包括债权人是否采用书面申报形式、是否在申报期限内申报、是否提交了证实债权申报主体资格、证实债权是否成立、债权类别、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明材料。
实质审查指对债权申报的实体内容进行审 查,包括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以及时效性。
答:一、原件核对。将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与国家机关网站公示信息、债务人自有原件进行核对,债权人现场申报的,管理人要求债权人现场提供原件核对;
二、证据核实。与债权审查相关的必要的证据材料保存在国家机关、法院、第三方企业等单位的,管理人应要求债权人主动提供,必要情况下可以向有关单位调查核实;
三、与债务人比对核实。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与债务人相关财务资料及档案材料进行比对;
四、聘请专业机构调查。聘请会计师或者由联合管理人的会计师团队就申报债权相关的财务资料进行专项审计和调查;
五、相关人员询问。必要时可以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财务人员以及债务人的原业务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六、要求债权人提供补充资料及书面 说明;
七、联合对账。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留守财务人员,或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或联合管理人的会计师团队进行对账。
答:主要针对书面的催收资料和对账函的审查。
如果债务人未在催收资料和对账函签字、盖章的,债权人需要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债务人,比如提供快递单号、快递信息以及签收人信息。
如果催收资料是电子数据的,(比如QQ/微信/邮箱/手机短信/通话记录等,必须保证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电子数据,必须保证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时,应当提供当时录音所使用的载体,例如手机等;保留原始载体的录音。
答:一、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包括部分逾期利息、罚息和超过债权人损失范围的违约金、迟延履行滞纳金、部分经济赔偿金(比如职工经济赔偿金中超出补偿标准的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等。
二、股东劣后债权。主要为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股东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范围内的债权和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权益之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
三、行政罚款、刑事罚金。
答:一、区分违约金的性质分别处理。针对惩罚性违约金,作为劣后债权处理,实际应当赔偿的损失金额作为破产债权处理。补偿性违约金经审核认定之 后作为破产债权处理,其性质就是对 守约方损失的一种补偿。
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违约金。有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的,按照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执行。针对判决的惩罚性违约金作为劣后债权处理,针对判决的补偿性违约金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三、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审查合同约定的补偿性违约金标准是否适当。针对补偿性违约金的标准可以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损失金额的30%为限;守约方实际损失额的确定,必须有生效的法律文书。
四、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标准的。按照违约方实际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额确定为普通债权。损失金额的认定 必须有生效的法律文书。
答:一、税收优先权的范围。主要为债务人欠缴的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的审核认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三、税收罚款的审核认定。税收罚款作为劣后债权处理。
答:一、关于员工离职时间的认定。要求公司提供员工考勤记录或其他离职证明文件,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按照公司认定的离职时间核定职工债权额。先公示,有异议再核查。
二、员工垫支的差旅费等费用的处理。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将其纳入职工债权一并清偿。
三、职工集资款的处理。职工集资款是具备优先受偿权的,但应注意利息标准,同时应注意该职工集资款属于借款性质还是投资性质。
四、关于高管薪酬的审查。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高管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将作为非正常收入,予以追回重新分配。
答:在破产重整业务中可能存在解聘部分 高管、职工的情况,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主要是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薪酬。如果薪酬调整的时点是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之内,则薪酬调整前按照原标准计算,薪酬调整后按照调整后的薪酬标准计算。
答:一、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确定。首先应当核实破产企业当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相关规定,并与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情况进行核对,核实债务人是否存在少缴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况。
二、审查需要补缴社保、公积金。重点审查职工的实际工资标准并确定其缴费基数,补记缴费基数调整后公司应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同时将提高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在应支付职工债权中予以剔除,在职工债权公示或者补充公示时予以列明。
三、补缴社保、公积金。管理人与社保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补缴事宜。
四、补缴社保、公积金涉及的滞纳金。将补缴社保、公积金的滞纳金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五、无法补缴社保、公积金的处理。通过补足个人账户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方式进行处理。
答:一、同一财产多次抵押的担保债权。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管理人将应依法行使撤销权;结合担保物 价值确定各债权人的担保债权金额与清偿顺序,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担保债权额作为普通债权,如果担保物价值清偿顺序在先的担保债权后无余额,则清偿顺序在后的担保债权全部转为普通债权。
二、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参照上述“同一财产多次抵押的担保债权”的标准与顺位清偿。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的相关规定,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应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赔偿等应全部剔除。
答:结合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以及工程竣工时间进行分析,凡是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竣工决算并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按照18个月的除斥期间计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期限。2021年之前的按照6个月的除斥期间计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期限。
答:针对建设工程承包商提出的利息主 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执行,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答:民间借贷利率采取分段确定利率标准的方式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情况为:
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逾期利息以及同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均以24%为限计算。利率不超过24%的,按照借款利率计算,利率超过24%不超过36%的,已支付的利息不予返还,未支付部分按照24%计算;利率超过36%已支付部分可以要求返还,未支付部分按24%计算。
自2020年8月20日至破产重整受理日的利息、逾期利息以及同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约定利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以约定利率计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均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计算。
答:针对2020年8月20日之前签署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自合同成立日至2020年8月19日,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自2020年8月20日至破产重整受理日,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 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主要关注三方签署的合同内容实质是否发生了债务转移,如果仅仅是代为履行债务,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债务转移,则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不予认可。如果合同的实质内容是债务转移协议,则可以认可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同时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如果有相关约定,则需要考虑违约责任的问题。
答:因债务人已依法宣告破产,实际无法履行出资义务,则破产受理后债务人对外投资中未实缴的出资即使未到期限,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也会视为到期,管理人应通知被投资单位对该出资义务进行债权申报,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答: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应当认定为破产债权,该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附生效条件的债权,应当认定为破产债权,该债权人在债 权人会议上不享有表决权。
附开始期限的债权,不论其所附期限是否到来,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均视为已经到期,都属于破产债权。
附终止期限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附期限未到来,则该债权为破产债权。
答:管理人不需对该债权进行实质审查,但需对其进行申报登记,待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依据裁决结果认定其债权是否成立以及债权金额。在实际的债权审核过程中,针对诉讼未决债权,如果一审已判决债务人败诉,处于二审程序的,可以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的资产负债专项清查报告的预计负债中进行披露,最终债权是否成立以及债权金额以二审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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