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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案情简介】2021年4月20日,龙岩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有关反映永定区王某某猪场涉嫌违法销售生猪的案件线索。龙岩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猪场进行询问调查及查对销售转账记录。经查,永定区王某某猪场于2020年1月9日在未向当地官方兽医申报动物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 向上杭县某猪场出售52头仔猪,由承运人陈某某负责运输,总货值66560元,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王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行为,永定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参照2020年《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6656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处罚决定】当事人吴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行为,经集体讨论,永定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5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及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2020年《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200元(货值金额101000×20%=20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处罚决定】当事人陈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行为,永定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第一款,参照2020年《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按承运费一倍计算:1000元×1=1000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二、【法条指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下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2020年《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可分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档;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从轻处罚的情形,适用从轻处罚;轻微档可处“没收动物、动物产品,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倍的罚款”。
三、【执法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