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热点问题的答复
文摘
三农
2024-12-02 19:03
江西
7月以来,农业农村部官网先后公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409号建议、第1374号建议、第4409号建议、第6787号建议、第4552号建议、第1872号建议的答复,分别就深化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宅基地退出、返乡下乡人员居住等热点问题进行了答复。小编特整理出来,供各界读者参考交流。2015年以来,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地区按照“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目标要求,在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方面开展试点,取得了积极进展。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研究起草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有关文件。2020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20年9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召开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胡春华副总理出席会议并讲话,在104个县(市、区)和3个地级市启动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有序组织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力争通过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来源: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09号建议的答复摘要)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各地采取有力措施盘活农村闲置土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2019年9月,我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在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为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2021年,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提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下一步,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推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一是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民俗展览、创意办公、康养服务、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二是研究制定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管理办法和闲置农房改造利用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引导闲置农房利用。(来源: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872号建议的答复摘要)2019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强化工作组织部署,健全工作台账,完善技术规范,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2020年5月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重点和时间安排,指导地方因地制宜加快地籍调查,积极化解疑难问题,依法依规办理登记。要求优先开展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制镇及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等地区的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推动工作需求明显的地区率先完成任务。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率先完成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结合试点探索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不动产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等,建立完善登记成果共享应用机制,将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成果应用于各级各部门有关工作中。(来源: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374号建议的答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2010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多次对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作出部署和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自然资源部和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2011年印发的《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和2020年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来源: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409号建议的答复)四、关于鼓励和支持原籍农村人才返乡、解决返乡下乡人员居住问题
为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支持各类人才返乡下乡,激发乡村发展活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15年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2020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20年9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召开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在104个县(市、区)和3个地级市启动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新一轮改革试点重点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抵押和退出等9个方面开展探索。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必须稳慎推进。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宅基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户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但严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做好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妥善推动解决返乡下乡人员居住问题。(来源: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409号建议的答复)2015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各地在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明显成效。一是探索建立农户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大部分试点地区主要通过宅基地复垦,以节余指标、地票、集地券等方式有偿交易,允许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二是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具体实现形式。浙江义乌率先开展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探索。河南长垣通过“按人确认,按户行使”的方式行使资格权。为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2020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研究起草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020年6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方案》。9月29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在北京召开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在全国104个县(市、区)以及3个地级市启动实施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有偿使用制度是其中重要内容。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试点地区有序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围绕宅基地“三权分置”,重点在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等方面开展试点,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为乡村振兴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来源: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374号建议的答复)2015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在天津市蓟州区等59个县(市、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指导各试点地区完善确权登记颁证、交易流转平台搭建、价值评估体系、抵押物处置机制建设等配套措施,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支持实现农民住房财产权。根据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18年末,试点地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余额为306亿元,同比增长41.6%,累计发放575亿元。2020年启动的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也将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试点地区组织实施。下一步,我部将将结合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在防范风险、权属清晰和保证农民有稳定住所前提下,探索赋予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功能,创新“三权分置”条件下,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价值评估和处置方式,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产,缓解“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来源: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78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建设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对于全面掌握农村宅基地现状、加强宅基地监督管理、规范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相关工作开展。一是组织农村闲置宅基地调查摸底。自然资源部牵头组织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对农村土地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查清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从2018年开始,我部连续3年采取问卷调查和入户调查的方式,对全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初步掌握了农村闲置土地的有关情况。二是建立技术标准体系。组织专家编制《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工作指南》《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技术规程》《农村宅基地数据库规范》《农村宅基地代码编制规则》《农村宅基地数据共享与数据交换标准》等技术规范,为建设标准统一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支撑。三是实施宅基地信息化建设项目。2020年,我部印发《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工作的通知》,推动试点地区综合运用遥感、测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全面摸清县域宅基地规模、布局、权属、利用状况等基础信息,建立农村宅基地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下一步,我部将结合实施《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统筹推进宅基地信息系统、数据库和平台建设,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按照“规范标准统一、数据填平补齐、系统实用高效”原则,先期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推动建设宅基地数据库和县级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为逐步升级扩建成全国统一平台打好基础。(来源: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872号建议的答复摘要)我部高度重视宅基地立法工作建设,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修订完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制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019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重申了国家对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宅基地管理的红线、底线和鼓励的方向;联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了两部门职责和宅基地申请审批的具体流程。2020年,针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自然资源部联合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对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从空间规划、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申请审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这些文件的出台,推动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体系。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地方抓好文件贯彻落实,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宅基地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开展宅基地管理立法基础研究,推动健全宅基地管理法律制度体系。(来源: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78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我部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2019年,联合中央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重申了国家对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宅基地管理的红线、底线和鼓励的方向;联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了两部门职责和宅基地申请审批的具体流程。2020年,针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自然资源部联合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对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从空间规划、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申请审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这些文件的出台,推动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体系。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落实县(市、区)、乡(镇)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基层宅基地管理机构,提升县(市、区)、乡(镇)政府依法履行宅基地监管职责的能力。同时,创新宅基地执法机制,优化执法程序,强化执法手段,推行综合执法,及时有效制止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来源: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09号建议的答复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