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一男子喝了四两酒骑摩托摔伤,向停在前方的货车索赔被抓!

民生   2024-09-30 17:21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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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摩托车时

遇前方货车停车

自己刹车不当摔倒

本想索赔

却把自己送上了法庭

这是为何?



2024年3月,安康市紫阳县瓦庙镇唐某一人在租住房喝了4两劲酒(自述),接朋友电话,获悉有外出务工机会,立即驾驶二轮摩托车(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回家,自紫阳县瓦庙镇庙坝村安置点附近处出发,沿毛瓦路往瓦房村方向行驶,3月8日00时许行驶至毛瓦路白河口附近处,见前方货车停车,刹车操作不当摔倒,脸部擦伤。起身后,与货车司机论理,欲追究货车停车不当责任,货车司机见他酒气醺天,遂报警。

经民警现场对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44毫克/100毫升”,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35.1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5.1毫克/100毫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24年5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来源:紫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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