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摩托车时
遇前方货车停车
自己刹车不当摔倒
本想索赔
却把自己送上了法庭
这是为何?
案
情
回
顾
2024年3月,安康市紫阳县瓦庙镇唐某一人在租住房喝了4两劲酒(自述),接朋友电话,获悉有外出务工机会,立即驾驶二轮摩托车(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回家,自紫阳县瓦庙镇庙坝村安置点附近处出发,沿毛瓦路往瓦房村方向行驶,3月8日00时许行驶至毛瓦路白河口附近处,见前方货车停车,刹车操作不当摔倒,脸部擦伤。起身后,与货车司机论理,欲追究货车停车不当责任,货车司机见他酒气醺天,遂报警。
经民警现场对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44毫克/100毫升”,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35.1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法
院
审
理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5.1毫克/100毫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24年5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