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一地告诫……

时事   2024-11-08 21:02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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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汽车销售单位违法行为提醒告诫书

全区汽车销售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市场经济秩序,打造公开透明的汽车消费环境,扩大和释放消费潜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公示信息。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切实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应标识醒目。提供收费服务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提供的商品应当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不得在标价之外以任何形式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公示或明确标明的费用。
二、规范销售。经营者开展消费券发放或其他促销活动时,应当如实标明原因、起止时间、原价及现价等内容,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保证质量。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按照规定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认真查验汽车配件合格证明、质量标志等相关材料;不得以国产配件冒充进口配件、以副厂配件冒充原厂配件、以旧件冒充新件;不得销售或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应经过3C认证而未认证的产品。
四、规范合同。销售单位应当对消费者明确定金与订金区别,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拒绝消费者的合理权益。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汽车经销商承担隐蔽瑕疵的质量担保责任,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汽车经销商违约时承担返还双倍定金的责任,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汽车经销商责任。
五、诚信服务。不得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夸大车辆隐患,过度维修以旧带新,少换多收,未换骗收,不得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车辆或零配件送第三方机构维修。不得将消费者剩余的机油等辅料做再次销售,重复收取费用。
自本提醒告诫发布之日起,全区汽车销售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汽车销售市场行为进行监督。

  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


(来源:幸福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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