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清盘案系列二-会计师事务所引火上身

文摘   财经   2024-03-04 21:56   中国香港  


恒大清盘案解读


在上篇文章中,小编带大家回顾了恒大案的历史和清盘令带来的可能影响。在Linda Chan法官的文书中,她说到:“如果由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盘,使独立清算人能够控制公司,确保和保全公司的资产,并在他们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审查和制定重组方案,债权人的利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基于此,香港法院下令委任Alvarez & Marsal作为清算人。最近有消息称,清算人已经同律师协商,对与恒大长期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提起诉讼。这一决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 为什么清算人会首先将目光对准会计审核机构?恒大与普华永道合作的渊源如何?引申说,当企业面临破产,在什么样的情形下,会计事务所会面临诉讼风险?小编为大家一一道来


1. 恒大与普华永道的“渊源”



普华永道自2009年恒大上市时成为恒大的会计师,但近几年饱受争议。例如,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AFRC)在对恒大2020和2021上半年账目进行调查的同时,也对普华永道对恒大出具的2020年会计报告进行了质疑。AFRC认为,截至2020年底,恒大报告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1,590亿人民币,无法覆盖1.5万亿元人民币的流动负债,另外还有1,670亿元人民币的借款将在2022年到期。然而,恒大并没有在账目中说明企业存在持续经营的重大不确定性,普华永道虽然在报告中表达了会计意见,但并未提到恒大是否有明显的经营风险



目前仍没有最新消息显示,清算人对普华永道的法律行动已经进入实质阶段。不过,在某些情况下,清算人会以会计工作存在疏忽(negligence)或违约(breach of contract)行为为由提起诉讼。那么,究竟为什么会走到这一步?下面容小编一一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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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香港会计师的义务



在分析具体情形之前,先来看一下规范会计师职业行为的准则。根据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标准委员会的《专业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PA)有关的规定,香港会计师的义务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 遵守会计准则:香港会计师必须遵守HKICPA发布的会计与鉴证准则以及其他相关的监管机构发布的准则;

  • 独立性:会计师必须保持独立,并摆脱可能损害客观性和专业判断的任何实物或财务利益;

  • 专业能力和尽职调查:会计师必须具备履行会计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他们应在整个会计过程中带有专业批判精神的行使尽职调查;

  • 规划和开展会计:会计师需要规划和执行会计工作,以确保工作质量

  • 保密:会计师在会计工作中获取的客户信息应当保密,除非违反法律或职业道德要求。


以上义务,既成为了会计师工作的行为准则,如有不慎,也将成为清算人发难的切口。下面让我们看看,在具体到案例中,清算人会以什么理由提起诉讼










3. 清算人为什么要告会计师





(一)会计师事务所未及时报备公司财务风险

  

香港判例主张,会计师的职责并不仅限于提供资料和意见,也可扩展至发现公司会计报表的重大违规行为,及延伸到探究公司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师如果没有及时向当局报告,可能承担过失责任。


例如,在DAYS IMPEX LIMITED v FUNG, YU & CO.(HCA 1035/2014)一案当中,清算人认为会计事务所违反了会计义务,对账目情况签署了无保留的“清白”意见,没有发现破产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的违规行为,导致其实施了大规模的进出口欺诈行为。如果早些发现欺诈行为并向当局报告,欺诈行为的持续时长和损失都会减少。初审法院采纳了这个观点,认为会计师的职责并不仅仅是提供信息和意见建议,在特定情况下,英国判例中要求会计师作为重大违规和欺诈行为“吹哨人”的原则同样适用于香港


(二)会计师事务所未履行“披露”义务


香港判例主张,会计师的腾本和记录有法律专业保密权。如果第三方要获得文件,披露应当由法庭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24号命令和《公司条例》第221条及《公司(清盘)条例》第62条酌情决定,并发布命令。简而言之,在具体案例中,法律专业保密权不构成不披露的理由,清算人有机会籍此获得更多会计材料以支持资产清算活动


AKAI HOLDINGS LTD (IN LIQ) v ERNST & YOUNG ([2009] 2 HKC) 一案当中,终审法院认为《公司条例》221条的主要目的是协助清算人尽可能有效、迅速和经济的执行职务,同时督促清算人尽早规划清算的道路和方向,及避免未来走弯路。此外,虽然终审法院已经裁定腾本和记录拥有法律专业保密权,但是可以根据《公司(清盘)条例》第62条酌情考量是否对文件进行强制披露。在具体案例中,如果法院裁定会计事务所对腾本和记录进行披露而不行动,可能违反义务。


(三)清算人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跨境披露

  

在实践中会出现一种特殊的情形,即清算人需要会计事务所出具一些由内地联营公司持有的文件。


例如,The Joint & Several Liquidators of China Medical Technologies, Inc. v KPMG (a firm)([2017] HKEC 894))中,清算人根据《公司条例》221条申请一项命令,要求查阅该公司前会计师毕马威会计事务所(KPMG)持有的一些文件,基于两点理由:

  • 破产公司债务的产生与挪用公款有关,而挪用公款是通过从两家其他公司虚假收购技术和知识产权实现的;
  • 清算人能够获得的破产公司或其子公司的文件很少。

而KMPG则提出以下理由抗辩:
  • 文件可能包含国家机密
  • 文件可能包含敏感信息,财政部希望查阅文件之前对这些信息进行评估
  • 财政部只同意清算人在KPMG内地的联营公司查阅文件,反对提供文件副本。

法院最终支持了清算人,并命令KPMG向清算人提供相关文件,理由是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清算人的合理要求和会计事务所的诉求中进行平衡。鉴于有关文件中的敏感信息已经被过滤,不存在向清盘人传播这些信息的实际风险,也就不存在KPMG或其关联事务所违反中国相关法律的实际风险。

法院还明确表示,在做出这一裁决时,法院并未忽略有关中国法律或政府指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驳回KPMG的抗辩,KPMG也获准延长履行命令的期限以对接内地的监管机构。简单来说,鉴于情况特殊,虽然KPMG可以不在第一时间披露文件,但仍要履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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