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路面交通秩序
一、本通告所指非标电动二、三、四轮车是指因不符合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未获CCC认证或超过CCC认证识别日期等情形,无法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取得机动车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
二、禁止生产、销售非标电动二、三、四轮车;禁止非法拼装、改装电动二、三、四轮车。对违法生产、销售以及非法拼、改装的行为,由市场监管、公安、经信、交通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本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非标电动二、三、四轮车实施临时备案登记管理,发放全省统一式样的临时备案标识(非车辆号牌)。临时备案登记前取得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白底红字)需重新进行临时备案登记并更换悬挂临时备案标识。
四、非标电动二、三、四轮车所有人到备案登记服务点交验车辆并出具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资料办理临时备案登记。限我州常住居民(外地居民需提供居住证明)。购车发票不齐全的,需签署车辆合法来源承诺书。保险企业可以为备案登记车辆依法提供保险服务。集中备案登记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5月31日。在此期间,因本人外出不能现场办理备案登记的,可委托他人持当地村(居)委会或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当地公安交管部门车辆管理所、登记服务站等指定地点办理。
五、对已完成备案登记的非标电动二、三、四轮车,设定使用过渡期,过渡期截止至2028年5月31日。过渡期内,已取得并悬挂临时备案标识牌的电动二、三轮车允许在本州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并遵守相关规定。未取得临时备案标识牌的禁止上道路通行。过渡期结束后,非标电动二、三、四轮车禁止上道路通行。违规上道路行驶或停放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区域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内的场(厂)内专用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等法律法规管理。违规上道路通行的,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七、禁止所有电动二、三、四轮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违规停放或充电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凉山州公安局
凉山州市场监管局
凉山州交通运输局
凉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凉山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凉山州消防救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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