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如何解决?

学术   2024-11-27 21:06   北京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它是特定范围内有关土地权利归属的民事纠纷。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应当与争议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依据。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1995〕国土籍字第 26号)第二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乡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具体管辖原则如下:
(1)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确定管辖部门的原则为:①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理;②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③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查处理,确定管辖部门的原则是:①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②设区的市、自治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以及同级人民政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案件。③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士地面积较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④自然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国务院交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关于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则和处理程序,《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均作了明确规定。

来源:自然微论坛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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