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疗集团廉政风险防范制度

学术   2024-11-15 08:42   山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医院廉政风险防控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到位、措施执行到位、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原则,紧紧围绕医院党委中心工作,强化权力运行管理,不断提高廉政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增强廉政风险防控实效,为医院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第二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学习教育制度

第三条 制定并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学习教育计划,将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各部门内控制度作为干部职工廉政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

第四条 通过学习培训、听专题讲座、读警示教育读本、观看警示教育片、组织党纪法规知识竞赛等形式,每年定期开展廉洁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院干部职工廉洁从政、廉洁从业意识。

第五条 将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纳入党课内容,领导班子、党支部书记带头讲、讲好廉政风险管理教育党课,充分发挥廉政党课的影响力。

第六条 坚持廉政教育常态化,开展经常性廉政风险警示教育,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珍惜工作岗位,秉公办事、坚守底线,防止腐败行为发生。

第三章 廉政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实施风险分级,确定风险等级。医院各科室、各乡镇卫生院、分院对每一个风险点逐一进行分析、研究,按照所负责权力的风险表现强弱、风险危害大小和发生频率高低,进行风险分级。

第八条 按照“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分级负责、分类防控”的原则,对廉政风险实行分级管理。医院党委书记为廉政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

第四章 廉政风险防控公开公示制度

第九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强化主动公开意识,接受全方位监督。

第十条 凡是符合规定应向社会公开的,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开;对不适宜向社会公开、但可以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的事项,要以一定形式进行公开;对不予公开的事项,必须具有不公开的充分理由和依据,报经医院党委审核后,可作不公开处理。

第十一条 公开形式主要以医院官网、微信公众号、公开栏为主。

第五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监督制约机制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键,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监督旨在降低风险,维护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努力形成监督整体合力,进一步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第十三条 监督的主要对象:医院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业务科室负责人和重点岗位人员。

第十四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医院“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医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

(五)涉及人、财、物、采、管、用等重点环节的执行情况;

(六)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单位内控制度及履行各项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五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监督,主要是通过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民主测评、信访举报等方式,掌握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医院纪委以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制度机制中的薄弱环节。

第六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预警和纠错制度

第十六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预警和纠错,是落实“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工作方针,防范和减少廉政风险的有力举措。通过全面的预警和纠错机制,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在科学、规范、廉洁中运行。

第十七条 实行预警报告制。通过日常监督或不定期巡查、督导检查、明察暗访等途径,对干部职工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或领导作反映和汇报。

凡是在重大事项运行及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现或发现违反国家政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党的纪律和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均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报告方式可以采取面谈、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进行,重要预警报告可以直接向领导班子成员报告。

第十八条 廉政风险防控预警的实施,在医院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纪委·监察室协调组织。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采取多头预警,层层保障。

第十九条 推进不廉洁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的“三早”工作机制,综合廉洁风险排查、效能监察、监督检查、案件检查、干部考察、舆论监督、专项治理、专项审计等各方面信息,对医院职工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情节轻微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发放提醒卡、警示卡、纠错卡,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条 确实需要进行谈话的,可开展预防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活动,通过教育提醒、谈心谈话等方式,及时进行警示。

第七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坚持谁在岗谁防控,谁主管谁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监管,纠正偏差;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廉政风验防控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重要文件、政策法规,不及时传达,不认真组织学习、不研究部署、不贯彻执行的;

(二)责任领导对干部职工廉政情况不经常了解掌握, 实时监控,发现问题不及时批评、告诫、督促其纠正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失职失查,致使出现违纪违法倾向,或已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违反法规、政策,违反岗位职责弄虚作假的;

(五)对不落实防控措施,监督不力,发生廉政问题、监管事故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存有廉政风险行为的,并经查实的,由集团纪委视情节对相关人员进行廉政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督导改正错误;责令写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对出现廉政风险并造成一定影响的,以及受到廉政风险预警后未及时改正的,给予严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逐级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发现违规、违纪和存在廉政风险问题的工作人员,视情况,以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降低年度考核等次等形式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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