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通过观摩拒执罪的庭审,才知道有能力拒不履行也会被判刑……”
为进一步打击和惩治
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
坚决维护司法权威
助推诚信社会建设
宿城法院组织开展打击拒执罪集中宣判活动
并让15名被执行人
近距离感受拒执的法律后果
亲耳聆听被告人忏悔
沉浸式接受普法
2017年,宿城法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徐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万余元,期间徐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宿城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徐某某10000元。
2020年7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徐某某为规避法院执行,以其女儿的银行账户领取其所有的宿城区某镇某村房屋拆迁款13万余元,且未用于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敦促徐某某履行法定义务,并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截至目前,被告人徐某某尚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币14万余元未履行。
经庭审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宿城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孙某与被告人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蔡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孙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蔡某某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孙某于2017年3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向被告人蔡某某送达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但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
2020年至2022年,被告人蔡某某在某区法院作为申请执行人期间,从赵某某等人处共计获取现金12.5万元,未履行其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2023年6月25日,本院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庭审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积极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蔡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宿城法院宣判被告人蔡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于某某诉被告人郑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于某某支付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因被告人郑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1月,于某某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告人郑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告人郑某某始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3年7月,被告人郑某某收到某公司向其支付的工程款150000元,并要求将上述款项转账至施某某银行账户,企图规避法院执行。被告人郑某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郑某某在宿城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23件,均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以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庭上,三个案件被告人经执行人员多次通知,拒不到案履行义务,故意逃避执行,并通过向他人银行账户转账等手段隐藏、转移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其为逃避执行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庭审理结束后,执行法官以案说法,对参与旁听的被执行人进行集中宣讲,深入浅出的讲解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入罪标准和量刑规定,告诫被执行人对法律要心存敬畏,切勿心存侥幸、规避执行。在场的被执行人近距离感受到“拒执”的严重法律后果,纷纷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此次宿城法院组织开展打击拒执罪集中宣判活动,充分彰显了刑事审判、执行联合打击拒执犯罪的坚定决心,旨在运用好拒执罪这把“利剑”,持续对拒执行为进行精准打击。
下一步
宿城法院将用足、用够、用好强制执行和拒执打击等司法惩戒手段,加大对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等失信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执行工作效能,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END
编辑 | 方 远
责编 | 范皓月
审核 | 李夫宝、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