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
(2022)**02行终25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韦**,女,汉族,1988年4月18日出生,住**省**市海棠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省**市天涯区凤凰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飞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韦**因其诉被上诉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扣押橡皮艇一案,不服**市城郊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0271行初1**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01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
2022年1月28日,**市执法局在**市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的牵头组织下,与其他几个部门对南边**码头的摩托艇、橡皮艇进行专项整治,并暂扣了部分摩托艇、橡皮艇。之后,**市执法局于2022年1月30日就其中1艘橡皮艇对韦**作出三综执存字(2022)03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以下简称03号《保存证据通知书》),载明:韦**因涉嫌“三无”船舶和非法营运行为,该局决定对韦**的橡皮艇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在第三方公司,并将于2022年2月11日前作出处理决定。同日,**市执法局还对韦**作出三综执存处字(2022)03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以下简称03号《物品处理通知书》),载明其对韦**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橡皮艇依法依规核实后,按照相关法律处理。之后,**市执法局一直未对上述橡皮艇作出处理决定。韦**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一审诉讼,请求:一、确认**市执法局扣押韦**皮划艇(也即橡皮艇)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二、本案诉讼费由**市执法局承担。
02
一审法院查明
2022年1月28日,**市执法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方案要求,由市整治办牵头组织8个部门对南边**码头的摩托艇、橡皮艇进行整治,共暂扣43艘,其中包括韦**主张的橡皮艇。2022年1月30日,**市执法局作出03号《保存证据通知书》、03号《物品处理通知书》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清单》,载明保存的期限为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2月11日,并依法告知韦**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2022年2月21日,**市执法局作出《关于处置麒麟码头涉嫌非法营运摩托艇、橡皮艇的请示》(三综执天涯(2022)33号),请示是否要征求市整治办处理意见。2022年3月21日,市整治办回复《关于反馈暂扣摩托艇橡皮艇相关信息的函》(市整治办函(2022)14号),载明:经**总队第四支队对暂扣的摩托艇、橡皮艇的治安识别号真实性进行核实,辖区内已备案摩托艇3艘、备案相符摩托艇13艘、备案人员不符摩托艇4艘,备案人员不符橡皮艇4艘;未在辖区内备案共计19艘,其中摩托艇7艘、橡皮艇8艘、发动机4台;现将核实的摩托艇、橡皮艇治安识别号信息反馈至**市执法局。其中,韦**主张的橡皮艇未核实到真实信息,故**市执法局暂无法处理。韦**不服诉至法院。
03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市执法局扣押韦**橡皮艇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市执法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方案要求,由市整治办牵头组织8个部门对南边**码头的摩托艇、橡皮艇进行整治。**市执法局于2022年1月30日对韦**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将案涉橡皮艇交由第三方保存,并告知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市执法局核实案涉橡皮艇的相关信息时,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橡皮艇为其所有。韦**因自己的原因未能取回案涉橡皮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市执法局对案涉橡皮艇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韦**主张**市执法局扣押案涉橡皮艇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韦**负担。
04
上诉人韦**上诉称
,一审法院错误认定被扣押的案涉橡皮艇(型号为E40XWTL)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导致判决结果错误。韦**在一审提供了购买记录、付款记录、合格证及**备案登记书等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案涉橡皮艇归韦**所有。**市执法局于2022年1月30日向韦**出具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清单》各一份,上述文件明确记载**市执法局扣押了韦**的橡皮艇,扣押期间为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2月11日,足以证明在该时间段内,**市执法局认可案涉橡皮艇归韦**所有。但由于**市执法局疏于保管被扣押的橡皮艇,导致财物丢失,无法归还,而后才辩称无法认定韦**为案涉橡皮艇的所有人。韦**提交的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付款转帐记录、合格证、收据及**市执法局出具的三份扣押文件,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韦**购买了案涉橡皮艇,而后该橡皮艇被**市执法局扣押。**市执法局前述辩称是强词夺理,不应得到支持。但一审法院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仍然采纳**市执法局自相矛盾的理由,以案涉橡皮艇未在**总队第四支队备案为由,否定韦**对案涉橡皮艇享有所有权,进而判决韦**败诉。实际上,韦**购买案涉橡皮艇后已经过备案,备案号为“**港4**”。**市执法局也出具了扣押韦**橡皮艇的文件材料,韦**的证据充分。一审法院对韦**一审提交的橡皮艇购买记录、付款记录及备案登记证等证据材料只字未提,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市执法局强制扣押韦**案涉橡皮艇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全貌归还韦**的案涉橡皮艇以及橡皮艇上的划水板、音响及遮阳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市执法局承担。
05
被上诉人**市执法局辩称
一、**市执法局并非扣押财产,而是先行登记保存,该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2年1月29日,根据**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方案要求,市整治办牵头组织8个部门对南边**码头的摩托艇、橡皮艇进行整治,共暂扣43艘(其中包括韦**主张的橡皮艇),于法有据。同时,**市执法局在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行为时,已依法进行了事实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出具了03号《保存证据通知书》及03号《物品处理通知书》。此外,**市执法局还同步告知韦**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权利。案涉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二、**市执法局暂未返还案涉橡皮艇的原因是因为韦**至今无法提供案涉橡皮艇为其所有的证据。韦**上诉状所提及的购买记录、聊天记录、付款记录、合格证以及**登记书等证据,均与案涉橡皮艇物品识别码没有关联,不能证明案涉橡皮艇为其所有。同时,对韦**上诉状所提及的证据,一审法院均已查明与案涉橡皮艇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案涉橡皮艇为韦**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的规定,韦**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韦**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韦**的所有上诉请求。
韦**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一审提交的证据随卷移送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韦**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1.照片1张;2.SPA雅绅特游艇智能蓝牙音响交易记录截图;3.2021年7月8日扫二维码付款给“航凯船外机销售”2万元、2021年7月24日扫二维码付款给“航凯船外机销售,皮划艇”27,800元的微信支付截图;4.与“航凯船外机销售,皮划艇”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与“董超”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6.收款收据。证据1-6证明韦**购买了案涉橡皮艇及橡皮艇上的音响、划水板,并支付了案涉橡皮艇及相关设备的安装费3500元。被上诉人**市执法局也向本院补充提交了市整治办作出的《关于反馈暂扣摩托艇橡皮艇相关信息的函》(市整治办函(2022)14号)的附件《涉嫌非法摩托艇橡皮艇情况明细表》,证明**市执法局暂扣43艘“三无”船舶后,相关职能部门将该43艘船舶是否符合法律的情况反馈给**市执法局,证明案涉37号橡皮艇未在辖区内进行登记,属于“三无”船舶。
经二审组织质证,被上诉人**市执法局对上诉人韦**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韦**对其主张的37号橡皮艇拥有所有权;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记载的“航凯船外机销售,皮划艇”与证据6记载的收款人主体不一致,而且该组证据上没有任何描述37号橡皮艇特征的信息,不能证明韦**购买了其所主张的37号橡皮艇;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韦**购买了其所主张的37号橡皮艇;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韦**的证明目的。上诉人韦**对被上诉人**市执法局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效力均有异议。
06
本院认为
上诉人韦**和被上诉人**市执法局二审提交的证据形式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均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8日,**市执法局在市整治办的牵头组织下,与其他几个部门对南边**码头的摩托艇、橡皮艇进行专项整治,并暂扣摩托艇、橡皮艇共计39艘,发动机4台。2022年1月30日,**市执法局就其中1艘橡皮艇对韦**作出03号《保存证据通知书》,载明:因韦**涉嫌“三无”船舶和非法营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韦**的相关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详见附件),并将于2022年2月11日前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保存方式为第三方公司;保存地点为吉阳区抱坡路伟荣扣没场;保存期限为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2月11日。该通知书的附件《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记载:物品名称为橡皮艇(动力)1艘,物品特征为“船上驾驶台有白色音响”。韦**作为当事人与王飞船等2名执法人员在该清单上签名。同日,**市执法局还对韦**作出03号《物品处理通知书》,载明:该机关于2022年1月28日向韦**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对橡皮艇等物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该机关于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2月11日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以第三方公司保存的方式,存放于吉阳区伟荣扣没场。现对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物品作出以下处理:依法依规核实后,按照相关法律处理。该通知书的附件《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清单》所记载的物品名称、物品特征及当事人、执法人员的姓名与上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所记载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上述两份通知书均告知了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法定期限。2022年2月21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向**市执法局呈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关于处置麒麟码头涉嫌非法营运摩托艇、橡皮艇的请示》(三综执天涯(2022)33号),提出:对当事人提供的摩托艇、橡皮艇的治安识别号的真实性,需要边防派出所给予核实并回复该局;**市执法局下发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对涉案物品暂扣保管的期限已到,下一步将如何处置,是否要征求市整治办的处理意见,请**市执法局给予指导处置。2022年3月21日,市整治办对**市执法局作出《关于反馈暂扣摩托艇橡皮艇相关信息的函》(市整治办函(2022)14号)。经本院二审调查,**市执法局承认其对韦**作出03号《保存证据通知书》和03号《物品处理通知书》后,至今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未将韦**所主张的案涉橡皮艇退还给韦**或其他当事人。
另查明,韦**于2022年3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其在起诉状中记载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扣押我皮划艇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请求判令归还原告无法律依据扣押的水上皮划艇(型号是E40XWTL)。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2年6月10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韦**当庭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被告扣押原告皮划艇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本院二审期间,韦**明确其所诉称的“皮划艇”也即橡皮艇,并称其已就**市执法局扣押案涉橡皮艇的行为,在一审法院对**市执法局另外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目前一审法院尚未对该案作出处理。据此,本院针对韦**在本案二审增加的诉讼请求“全貌归还韦**的案涉橡皮艇以及橡皮艇上的划水板、音响及遮阳布”,向其释明:鉴于其已对**市执法局另案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则其要求归还橡皮艇及橡皮艇上面的划水板、音响和遮阳布等物品的诉讼请求,可以在该行政赔偿案件中予以主张,不能在本案二审增加诉讼请求。韦**表示其已明白,未再坚持增加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07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市执法局扣押案涉橡皮艇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或是拍卖、变卖财物的所得款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无论是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还是实施扣押物品的措施,均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本案中,在案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事实相互印证,可以证实:2022年1月28日,**市执法局在市整治办的牵头组织下,与其他几个部门对南边**码头的摩托艇、橡皮艇进行专项整治,并暂扣了部分摩托艇、橡皮艇。之后,**市执法局于2022年1月30日就其中1艘“船上驾驶台有白色音响”的橡皮艇对韦**作出03号《保存证据通知书》及其附件《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以韦**涉嫌“三无”船舶和非法营运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韦**上述案涉橡皮艇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在第三方公司,并将于2022年2月11日前作出处理决定,同时载明保存期限为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2月11日。同日,**市执法局还对韦**作出03号《物品处理通知书》及其附件《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清单》,载明其对韦**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案涉橡皮艇依法依规核实后,将按照相关法律处理。由此可见,**市执法局已经认定韦**涉嫌“三无”船舶和非法营运,是其先行登记保存的1艘“船上驾驶台有白色音响”的案涉橡皮艇的当事人。但其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案涉橡皮艇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也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三十日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或延长扣押的决定,以至于案涉橡皮艇被扣押至今仍未处理,其扣押案涉橡皮艇的行为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韦**诉请确认**市执法局扣押案涉橡皮艇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据充分,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市执法局扣押案涉橡皮艇超期未予处理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八十六条及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市城郊人民法院(2022)**0271行初1**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扣押“船上驾驶台有白色音响”的案涉橡皮艇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合计100元(韦**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吉*
审判员陈**
审判员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