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指出,托育服务机构包括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家庭托育点等提供托育服务的主体。托育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范,做好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根据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实施照护。
托育服务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要求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妇儿工委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且经托育服务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托育服务机构保育照护人员由取得育婴员(师)、保育员(师)、托育师、婴幼儿发展引导员、护士、医师、婴幼儿教师资格证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取得省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颁发的托育培训证书人员担任。保健人员、保安人员、炊事人员按照有关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规定配备,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各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托育服务协会依法依规开展托育服务行业评估、通报、培训等工作,规范行业行为。
《实施办法》规定,托育服务机构招收全日制和半日制婴幼儿的,按月收取托育服务费;招收计时制婴幼儿的,按时收费。全日制、半日制和计时制均可按月收取托育服务费,但不得跨月收费。
托育服务机构婴幼儿伙食费使用情况应按月公示,专款专用。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餐费应与婴幼儿伙食费严格分清。托育服务机构应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等。
托育服务机构应实施封闭式管理,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监控系统24小时运行,确保婴幼儿活动区域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公安部门联网。
海南省妇女儿童医学中心指导全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卫生院开展辖区内托育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托育服务机构内0—3岁婴幼儿纳入集体儿童管理,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0—6岁儿童健康管理,由托育服务机构所在辖区内的妇幼保健机构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进行管理,定期体检,录入海南省妇幼保健信息系统。
《实施办法》要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托育服务机构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时,鼓励多部门联合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限时办结。对不能立即办结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此外,实施综合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托育服务机构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备案的,由各级卫生健康、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站)、卫生院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依法对托育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