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淞区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第三期)
本院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刘冬徕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刘冬徕的财产线索:
执行案号:(2013)芦法执补字第16号
执行依据: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21277元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冬徕,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冠市镇足田村皮冲组11-17号。身份证号码:430422196210259457。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含本案已掌握线索)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案款的5%支付赏金。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奖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举报期限:自本院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公告期间,案件执行完毕的,本公告自动失效。
来源丨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