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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春节期间酒泉主城区
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推进现代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春节期间酒泉主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间
(一)禁止燃放的区域:城市建成中心区主要区域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四至界限为:东至酒航路,西至清泉路,南至兰新高铁线,北至滨河南路-酒金西路-会丰路。
(二)禁止燃放的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2月13日(正月十六),在禁放区域内全时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下列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集贸市场、商场、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公墓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4.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
5.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6.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
7.油(气)库、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天然气管道覆盖的小区、建筑物内部、高层建筑周边;
9.工矿企业及周边50米,危险品仓库、堆场及周边50米范围内;
10.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全区各企事业单位、个人、社会团体或组织,确有需要或意愿燃放烟花爆竹的,在保障安全、规范燃放的前提下,在下列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东部区域:酒航路以东区域;西部区域:清泉路以西区域;南部区域:兰新高铁线以南区域;北部区域:滨河北路沿线空旷区域。
三、有关要求
(一)各街道社区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倡导市民文明绿色过节、低碳环保过节,充分利用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网络媒介,积极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风险隐患,不断提高全民参与、遵纪守法的禁限燃放氛围。
(二)公安部门要加强春节期间禁放区域内的巡查管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各街道社区要各负其责并配合做好管控工作。
(三)公安、应急管理、消防、环卫等部门要做好禁放区域外指定区域限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服务保障工作,特别是加强消防、人身安全保障工作,派员现场进行监督和巡查,防止出现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
(四)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和烟花爆竹禁放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环节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烟花爆竹销售摊点占道经营行为。
各街道要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和时间、禁止燃放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环卫部门做好卫生清扫工作。在指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的垃圾,倡导燃放单位或个人自行清扫,环卫部门和街道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人员清扫场地,共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四、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严肃进行处罚。
投诉举报电话: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110
肃州区应急管理局:2855208
肃州区城市管理局:2636680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肃州分局:2826006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
肃州区应急管理局
肃州区城市管理局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肃州分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