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
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中,“东方曼哈顿综合楼装饰工程、东方曼哈顿23栋楼装饰工程”项目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为,应当予以撤销。2022年6月30日,你单位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升为一级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厅拟撤销你单位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0551-62999768
联系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
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安徽永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申报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中,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应当予以撤销。你单位于2021年12月28日通过建筑业企业重组分立的方式,从安徽永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获得其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厅拟撤销你单位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0551-62999768
联系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
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安徽兴筑辉建设有限公司在申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中,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为,应当予以撤销。你单位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建筑业企业重组分立的方式,从安徽兴筑辉建设有限公司获得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厅拟撤销你单位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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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9日
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
安徽**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安徽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申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中,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应当予以撤销。你单位于2020年8月12日通过建筑业企业重组分立的方式,从安徽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获得其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厅拟撤销你单位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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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
建审告函〔2024〕028号
安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中,“合肥市城西桥桥梁新建工程;包河工业区“白+黑”道路升级改造施工(一标)工程、5#车间6#车间项目、京华世家17#、18#楼工程”项目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2024年5月17日,你单位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证书换领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临)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厅拟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临)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0551-62999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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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
安徽**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中,“御景龙湖山庄商办楼消防工程安装工程、寿县鼎邦御苑商住楼建设项目消防设施工程”项目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厅拟撤销你单位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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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
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中,“阜阳市幸福书苑小区一期工程、安庆宏睿仓储厂房工程”项目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厅拟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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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
安徽**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中,“宿州市德全包装制品有限公司3#厂房”项目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厅拟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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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
合肥市**电气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中,“宣城郎溪110kv变电站二期工程、池州市梅村镇110kv变电站工程、泗县丁湖镇110kv电缆工程、枞阳县白梅乡110kv电缆铺设工程、舒城县桃溪镇110kv变电站工程、110kv临泉县艾亭镇变电站二期工程、110龙亢镇变电站二期工程、蒙城县马集镇110kv变电站二期工程、利辛县汝集镇110kv变电站一期工程”项目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厅拟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0551-62999768
联系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
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中,“铜陵市闽商大厦消防系统安装工程、蚌埠市金地阳光大厦6#公寓楼消防设施工程”项目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厅拟撤销你单位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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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
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中,“蚌埠雪华大厦消防系统安装工程、明发江湾新城酒店消防系统安装工程”项目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厅拟撤销你单位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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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
安徽**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中,“合肥长安企业有限公司调整升级项目-焊接联合厂房、涂装厂房”项目业绩技术指标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厅拟撤销你单位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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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9日
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
安徽**辉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中,“明皇家园安置小区综合楼幕墙工程、新华学院第三食堂幕墙工程施工项目、文一·名门华府22#楼装饰工程、文一·名门华府5#楼装饰工程”项目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厅拟撤销你单位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0551-62999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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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9日
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
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8年12月21日申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中,“安徽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实训楼、教学楼等屋面防水维修第2包;双凤开发区安置房屋面防水、外墙防水、加固维修工程第三标段(凤梅徐桥社区安置房外墙防水维修)”项目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厅拟撤销你单位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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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
建审告函〔2024〕048号
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你单位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且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厅拟撤回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临)、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临)资质的行政许可。
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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