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一人因打架受到行政处罚后,还需要承担---?法院

文摘   2024-11-29 00:18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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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耐心调解化纠纷 当庭给付释前嫌

因打架受到行政处罚后,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近日,曲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当庭履行完毕。

2023年2月的一天,陈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在路上行驶,险些撞上刚从家中出来的于某。因为没有发生交通事故,陈某稍许停顿后,径直开走了。受到惊吓的于某定了一下神,回想刚才自己从家中出来险些被撞,而对方却扬长而去,气上头来便顺着陈某车辆行驶的方向走去,想要与其理论。没走多远,还真就找到了陈某停车的地方,于某便赶了上去。

“你怎么开车的,差点撞到人。”

“撞到你了吗?你还找过来。”

“车开的太快了,要不是我反应快,及时躲开,后果真的不堪设想!”

“哪里开的快了,就是正常车速行驶。”

……

于某与陈某发生口角,对陈某进行殴打,还用石头砸坏了陈某的面包车。报警后,公安机关作出了对于某行政拘留七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卷宗,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纷纷指责对方的错误。承办法官见双方情绪激烈,遂分开调解,结合《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对双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法律教育,使双方对各自的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放下成见,握手言和。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于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共计68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曲阳法院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理念,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以实际行动为“实质解纷”按下快捷键,推进矛盾纠纷化解既有速度又有温度。

法官说法: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打架没有胜利者,切不可因一时的冲动和不忍让自己和他人深受其害。在此,曲阳法院提醒广大群众,遇到事情都要冷静处理,不要借故生非,不要逞强斗狠,不要用暴力去解决问题。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转载:曲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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