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二)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 49 周岁);
(三)2016年1月1日之前合法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PART 02
PART 03
特别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独生子女伤病残的扶助对象,扶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880元(每人每月74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独生子女死亡的扶助对象,扶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0元(每人每月900元),直至亡故为止。
特别扶助对象子女残疾等级降低、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特别扶助金。
编辑:王浩伟
审核:李洪亮
签发:翟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