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本公告所涉及主债权和担保债权的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系依照《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章程》、《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领用合约》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均为债务人及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的范围(本金利息金额可向我行查询)。本公告如存在刊登错误,以相对应的合同内容为准。本公告所称贷记卡均为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行的贷记卡。
2、若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行、歇业、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影响承担还款责任,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由相关承债主体承担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