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余万赔偿款,生母和继母、共同抚养人如何分?

文摘   2024-09-10 09:27   湖南  


在现代社会中,家庭结构日益多元化,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也愈发复杂。


当不幸发生时,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赔偿款,成为一个棘手的法律难题。


近日,甘肃镇原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引发了广泛关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情回顾:1993年,焦某与户某结婚并生育一子户某某。


2001年,两人离婚,年仅7岁的户某某随父亲生活。


同年,户某与张某再婚。


2005年,户某不幸去世,张某某入赘户家,与张某共同抚养户某某。


2015年,户某某参军入伍,不料于2018年8月因公牺牲,年仅24岁。


户某某牺牲后,部队核算其奖励工资、补发工资、养老保险、丧葬费、伤亡保险等,共计109.9万元。其中,8.3万元为户某某生前应得工资,属于遗产范围;其余101.5万元为部队给付的赔偿款,不属于遗产。


由于焦某(生母)与张某(继母)、张某某(共同抚养人)未能就户某某的遗产及赔偿款分配达成一致,焦某将张某、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得70万元。


法院判决:镇原法院经过审理,综合考虑各方情况,作出如下判决:


1、关于8.3万元遗产的分配:焦某(生母)45%,张某(继母)50%,张某某(共同抚养人)5%


2关于101.5万元赔偿款的分配:参照遗产分割比例,焦某45%,张某50%,张某某5%


3最终分配结果(扣除部队垫付费用和丧葬费后):焦某47.9万元,张某53.3万元,张某某5.3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生母、继母和共同抚养人之间公平分配赔偿款。法院的判决体现了以下几个原则:


1区分遗产和赔偿款 法院明确将户某某生前应得的8.3万元工资认定为遗产,适用继承法处理;而101.5万元赔偿款则不属于遗产,而是共同共有财产。这一区分为后续分配奠定了基础。


2确定继承人和共同共有人范围 法院认定焦某(生母)和张某(继母)同属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虽然张某某(共同抚养人)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考虑到其对户某某尽了一定抚养义务,法院本着兼顾公平原则,允许其适当分得遗产。


3综合考虑各方贡献 在确定分配比例时,法院充分考虑了各方对户某某的抚养贡献。


焦某作为生母,虽然在户某某7岁时就离婚,但仍获得了相当比例的赔偿;张某作为继母,从户某某7岁起就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获得了最高比例;张某某虽然是后来入赘,但也尽了一定抚养义务,因此获得了一定比例的赔偿。


4统一遗产和赔偿款的分配比例 为简化处理,法院采用了相同的比例分配遗产和赔偿款,既体现了公平原则,也便于执行。


本案的处理为类似情况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离婚率上升和重组家庭增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日益复杂。


《民法典》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这意味着,在法律上,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可能产生相互继承权。


实践中如何平衡生父母和继父母的权益,仍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


本案中,法院既肯定了生母的血缘关系,也充分考虑了继母长期抚养的事实,同时还照顾到了共同抚养人的贡献,体现了“以儿女为中心”的理念,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生母焦某虽然在户某某7岁时就离婚,但仍获得了相当比例的赔偿。


这一判决可能会引发争议,有人可能认为长期未尽抚养义务的生母不应获得如此高比例的赔偿。


但从另一角度看,这一判决也体现了法律对血缘关系的尊重,以及对生母所付出的怀胎十月之恩的肯定。


本案的处理,为今后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借鉴:应当明确区分遗产和赔偿款;要准确界定继承人和共同共有人的范围;再次,在确定分配比例时,既要考虑血缘关系,也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实际抚养贡献;还要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官需要在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之间寻找平衡点,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体现人性化的关怀,最终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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