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放”改“限放”,更考验治理能力

政务   2024-12-31 17:42   山东  

春节临近,关于“年味儿”“烟火气”的讨论,显得格外热烈,烟花爆竹也再次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近日,河南多地、辽宁鞍山,以及广东佛山等地明确,2025年春节可以有序、限时或在限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据12月30日央广网)。此政策一出,立即引发强烈反响。


烟花爆竹因其易燃易爆的特性,具有一定危险性。因燃放烟花爆竹不慎引发火灾和人身伤害的实例,不胜枚举。特别是在人口密集的市区,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更大。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禁售、禁放的政策,目的是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初衷是好的。但“一刀切”的方式很容易引发群众不理解,在收效上也常常会大打折扣。


群众为什么会质疑“禁放”的方式?从法理上,国务院制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不过,有些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却规定烟花爆竹一律“禁放”。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销售、燃放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未作全面禁止性规定,一些地方性法规对燃放烟花爆竹强制性禁止,有违上位法精神,要求一些地方政府按照上位法精神尽快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从情理上讲,“过年放鞭炮”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寄托着老百姓对团圆美满的向往、对辛苦劳作的慰藉。这种传统和朴素的情感表达方式如果被“一刀切”地予以禁止,似乎缺了些人情味。


如今,多地烟花爆竹的燃放政策从“禁放”变为了“限放”,这一方面体现了地方政府倾听民意,在春节这个重要节日满足了不少群众的情绪需求;另一方面也考验着“限放”之后,地方政府的城市精细化治理能力。


如何通过合理的政策安排,写好“解禁”之后的“后半篇文章”?笔者认为,政府有关部门至少要把好三道关。在生产环节,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要紧盯烟花爆竹“小作坊”,严控伪劣、超标烟花爆竹制品的生产流通,一旦发现问题,立即查处整改,从源头上杜绝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烟花爆竹流入市场;在销售环节,烟花爆竹营利空间较大,常有不法分子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因此要不定期检查销售点的经营许可证情况,并通过政府部门公众号及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正规零售点信息,同时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及时记录产品的进货渠道、销售去向等;在燃放环节,应提前合理规划出烟花爆竹的燃放区域,并配备监管人员,确保责任到人,让燃放活动在可控范围内进行。同时,对群众应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常识,引导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从“禁”到“限”,一字之差却事关千家,把好这个尺度十分不易,尤待有关部门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完善。对于广大群众而言,在燃放烟花爆竹满足“情绪价值”的同时,要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毕竟,没有什么比过个平安年更重要。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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