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跨境电商出口新政策来了!

职场   2024-11-28 14:03   北京  

刚刚,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出台四大政策,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以下为公告内容和解读: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的部署,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就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公告如下:


一、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不再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中“三、企业管理”项下第二款“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的要求。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


二、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和企业对企业出口清单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


在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成都、西安海关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先行接受海关查验,然后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需建立货物入场、上架、装箱以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至口岸的物流运输等各环节信息实时采集系统,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并与海关联网实时传输相应数据。


四、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海关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货商品跨直属关区退货,退货商品应当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具备企业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并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五、其他事项


其他有关监管要求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2020年第44号以及2020年第75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5


海关总署这份公告,怎么解读?


1. 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以往,根据海关总署第7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需要进行备案。


而现在,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只需完成报关单位备案和跨境电商企业备案后,即可直接开展业务。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这一举措大大减少了企业的备案流程,节省了时间成本。


现在,这些时间可以用于优化产品、拓展市场等更有价值的业务环节。这将吸引更多的企业涉足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有利于扩大跨境电商出口的规模。


2. 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


出口清单申报前,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这一措施减轻了企业申报负担。


在过去,企业需要收集并传输多种单证信息,其中收款单电子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有时会遇到各种问题,如银行与企业系统对接的延迟、信息格式不匹配等。


现在简化手续后,企业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提升物流服务质量上,有助于提高整个跨境电商出口的运营效率。


3. 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


这次扩大的试点一共有12个直属海关,包括了上海、杭州、宁波、青岛、厦门等城市。


那么“先查验后装运”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跨境电商出口货物可以先以散货形式进入监管场所,查验后再灵活拼箱装运,这不仅提高了海关查验的准确性,还大大提升了通关效率。


以前对拼箱货物的查验是很麻烦的,因为拼箱货物都是由多家企业的商品组成,一旦其中某个包裹被选中进行查验,整个集装箱都需要开箱检查,这会导致整体通关时间延长,影响其他货物的正常出运。


另外,开箱查验不仅耗费时间,还会产生额外的人工费用和仓储费用。特别是当货物需要重新打包时,还会增加包装成本,除此之外还会增加货物损坏的风险。


由此可见,“先查验后转运”对跨境电商货物出口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4. 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海关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


允许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退货商品跨直属关区退货,退货商品仅允许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这意味着,9610退货商品可以跨关区退回至指定的监管作业场所,大大简化了退货流程,降低了退货物流成本。


对企业来说,退货处理变得更加便捷高效,也进一步减轻了海外仓储的货物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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