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具有非法性;二是采取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具有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具有社会性。
二、涉嫌非法集资需进行调查认定的情形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根据《条例》规定,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需进行调查认定:
一是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是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是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是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三、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协助人将受到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人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集资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
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比较典型的有非法集资组织的业务员,通过发放广告、线下宣传等方式协助开展非法集资活动,还有为非法集资组织提供广告制作发布、文案设计、租赁提供办公场地的单位等。非法集资协助人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集资协助人同样承担集资资金清退责任。
对于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承担,根据《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2024年中国农民丰收节金秋消费季视频展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