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互动交流】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

文摘   2024-09-14 12:00   广东  

以下内容来源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官网。点击“阅读原文”可跳转省厅官网查阅原文或更多咨询内容。

问题:

您好,关于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验收咨询三个问题:1、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验收流程以及依据?2、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未完成调试验收是否可以投入使用以及数据是否为有效数据?3、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有效数据的判定?


回复:

验收依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


依据《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第二条,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应当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和联网。新列入当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于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


依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第五条,排污单位是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设备标记规则》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一般情况下,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自动监测数据的人工标记,逾期则视为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无异议。标记规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力发电、水泥制造和造纸等行业正式施行。其他行业参照执行。

环境监测技术交流
环境监测现场采样技术经验交流分享,方法验证报告,环境监测人员培训、实操、考核试题、绩效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