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烟花爆竹燃放征求意见稿来啦!征求你的意见!

民生   2024-11-27 20:41   重庆  


为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确保我区的城市建成区能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拟对我区2021年发布的《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潼南府通告〔2021〕8号)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进行调整。结合前期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对《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和调整,现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


欢迎广大公众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285651509@qq.com


2.邮寄信件: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126号312室,邮编:402660,联系人:张文广,联系电话:44682192。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见下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主次干道、隧道、桥梁(含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消防重点单位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


(五)重要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油、燃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公共文化场所;


(七)森林等重点防火区及九龙山森林公园;


(八)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二、梓潼、桂林、大佛街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巴蜀大道与锦绣大道交汇处(城投能源加油站外)→锦绣大道→锦绣大道与潼南大道交汇处红绿灯(左转)→潼南大道→潼南大道与巴蜀大道交汇处红绿灯(右转)→巴蜀大道→巴渝大道与巴蜀大道交汇处红绿灯(右转)→运河桥→金佛大桥→巴渝西路→巴渝西路与国道246交汇处红绿灯(左转)→国道246→国道246与创意大道交汇处红绿灯(直行)→创意大道→朝阳湖大桥→创意大道与朝阳东路交汇处红绿灯(右转)→朝阳东路→朝阳东路与创业大道交汇处→创业大道→创业大道与国道246交汇处红绿灯(右转)→国道246→国道246与广进路交汇处(左转)→广进路→广进路与开源大道交汇处(左转)→开源大道→青山路→青山路与鑫源大道交汇处(左转)→鑫源大道→鑫源大道与创意大道交汇处(右转)→创意大道→创意大道与翠柏路交汇处(右转)→翠柏路→翠柏路与学院路交汇处(右转)→学院路→谭家桥→航电枢纽→沿涪江北岸→东安大桥北桥头(右转)→巴渝大道→巴渝大道与围城北路交汇处(左转)→围城北路→火车站广场→巴蜀大道→巴蜀大道与锦绣大道交汇处(城投能源加油站外)为止,所覆盖的封闭型区域(含该区域周边已建成的居民小区和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火车站安置房、工业园区北区安置房、福江名都小区、滨水公园、潼南温氏畜牧有限公司、维尔美纸业(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岩泉食品有限公司等区域)。


(二)大佛街道:胜利社区2-4组,前进村1-7组,丰产村1-10组(不含体育公园),新生村1-8组(不含体育公园)。


(三)桂林街道:铁钉社区5-7组,观音社区7-9组,双坝社区1-14组。


三、双江古镇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正街、下西街、上西街、老猪巷、河街、闇公广场、猴溪路、兴隆街、南街、田坝正街、田坝后街、滨江路、新桥至连江路46号段、教导队环线(连江路46号→天然气配送站→教办→食品站)。


四、工业园区东区(田家工业园区)建成区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六、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组织焰火燃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单位或个人在禁放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法律、法规对燃放烟花爆竹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潼南府通告〔20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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