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导言
苏南地区自明清之际便日益成为中国长三角地区最为活跃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活动中心。改革开放之后,在中国社会学恢复重建的过程之中,以费孝通先生为代表的社会学人秉持着“志在富民”的初心,基于对苏南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经验的长期从实求知,为社会学的智识力量参与到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路径与理论探索提供了最初的历史契机。从《江村经济》中农工相辅的传统模式,到改革开放初期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从21世纪初苏南模式的转型变革,再到新时代以来苏南模式的重新出发。经历传统、革命与改革之流变的“苏南模式”,其生命历程背后这一幅漫长而跌宕的历史画卷,既是中国人努力实现国家现代化目标的真实写照,也为社会学这门叩问时代的总体学问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源泉。
本次专题将重点回顾苏南模式的一些代表性的社会学研究作品,希望重新激活这些研究之中内涵的深入思考,从而为理解当下中国仍在经历的乡土中国向城乡中国的社会转型,以及中国式现代化的社会学意涵打开更多理论想象的空间。为此,本次专题将从社会学最为经典的社区研究开始,进而拓展到小城镇的发展问题、乡镇企业的经营问题以及县域层面的政府行为问题、宏观体制的运作问题。社会学所积累的研究成果往往以田野调查为研究方法,以体制与民情的互动为研究视角,系统地勾勒出苏南模式从家庭到集体,从企业到政府的多主体互动方式,涉及到城乡关系、工农关系、集体与农民关系、政府间关系等多个分析维度。总的而言,社会学的苏南模式研究在空间尺度上不断加以拓展,研究深度也逐步进入到中国社会生活和体制运作的核心要素与关键环节。正因如此,“苏南模式”作为中国社会转型与发展的一个典型个案也具有了超越地方性经验的普遍性理论价值的可能性。
鸣谢
专题策划人:
郑琰(河海大学社会学系讲师)
陈家建,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青年学者。研究领域为基层治理、组织社会学,对基层政府运行、公共政策执行、村社区发展等领域有长期的观察。专著有《多样的现代化:一个苏南村庄的集体主义史(1950-2017)》。
透过河村集体主义产生和发展变化的历史不难发现,作为中国乡村社会一种独特的社会产物,农村集体主义集中体现了国家治理理念和治理机制的特点,以及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规则,并深刻影响了乡村居民的行为和观念。农村集体主义不仅是理解中国农村社会发展变化的关键之一,同时它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潜力。本章希望通过对河村这一个案的进一步解读,尝试着对农村集体主义的基本特征、类型,以及它对中国农村治理及农村发展的含义等做出概括,进而为农村社会的发展逻辑探寻一种解读视角。
第一节 集体主义并未“终结”
在对中国农村集体主义的既有研究中,大多数的分析是将集体主义与人民公社绑定甚至等同起来,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强势统摄的模式成为社会对于农村集体主义的主要印象。与此相关,告别人民公社也就意味着集体主义在中国农村的消亡。虽然20世纪80年代苏南集体工业的成功让学界对于农村的发展道路有了更多的思考,但正如市民社会范式和市场转型理论所提出的解释机制,原有的集体发展模式只是特殊制度和市场环境下的过渡状态,随着自由市场影响力的壮大,集体主义的模式终将式微。而20世纪90年代乡镇企业的转制则被认为是苏南模式的终结,也被认为是农村集体主义的终结。
但从河村的实践经验来看,包产到户、乡企转制等挑战所带来的并非集体主义的终结,而只是集体主义某种具体实践形态的变迁,同时也催生出了新的应对模式。比如包产到户之后河村的村集体权力极大扩张,乡村工业带来了集体经济的膨胀;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民营化挑战的是工业制造业,带来的是更具灵活性的资本经营,找到了村集体经济与资本市场、城市化结合的运作空间。所以,必须重新探讨的问题是:集体主义消失了吗?
分析农村集体主义的存续与消亡,关键是如何看待集体主义。在既有对于农村集体主义,以及农村组织与治理的研究中,主要的都是将集体主义看作某种具体的组织形态,或是人民公社的国家统摄,或是精英主导的蜂巢结构,或是萌发中的市民社会。这些分析启发了对集体主义多面向的认识,但也局限了集体主义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集体主义本身并不等同于某种具体的组织形态,而是新中国农村治理的基本制度。它规定了国家、集体、农民基本的权力/利关系,作为基础性的体制能够超越具体历史阶段或层面的组织形态,让集体主义有应对变迁的能力,也让集体主义的影响力在中国农村延续至今。
所以,虽然中国农村面临过多次去集体化的挑战,特别是包产到户和乡企转制的变革,但集体主义的体制基础从未被终结,其影响也并未消失,而是以新的运作形态来应对新的市场制度环境,只是有的农村地区集体主义仍然强势,有的则隐而不彰。但共有的制度基础让我们不能忽视集体主义在今天的中国农村仍然具有的影响力。南街村、华西村这样的农村集体主义还保持着高度的政治经济影响力,广东的很多农村集体主义具有了更多合作经营的理念,河村这样的苏南农村则是集体主导与个体合作共存。但是无论何种形态,不可忽视的是集体主义仍然与中国农村的发展保持着密切的关系,让中国农村始终在集体的体制框架内有着多样化的独特发展形态。即使长期分散经营的农村,也可能因为城市化或城乡统筹的资本注入让集体拥有了新的活力。在中国农村,集体从未消失,集体主义的影响力从未消失,它作为中国农村基本的体制核心,影响着农村的发展路径,或隐,或显。河村正是其中一个明显的例子,集体主导的资本经营还在创造着巨大的利润,也为村庄提供了巨大的福利,成为维系集体威信和村庄凝聚力的重要力量。即使未来有新的体制转变,也必将与现有的集体主义密切相关。
当然,集体主义一直延续,但并非一成不变,也正是集体主义的应变能力让其影响能够持续。这种变与不变的运作逻辑,也正是本书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所在。
第二节 集体主义的三个核心要素
农村集体主义所具有的历史多样性无疑让任何下定义的尝试都变得非常困难,乃至不可实现。正如汤普森在谈到什么是阶级的时候所说的:“我强调阶级是一种历史现象,而不把它看成是一种‘结构’,更不是一个‘范畴’,我把它看成是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确实发生(而且可以证明已经发生)的某种东西。”也就是说,阶级并非那种一成不变的“东西”,并非一种静态的“结构”、一个分类概念,而是呈现在过程中的“形成物”。同样,“集体主义”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静态的“结构”,或者是学术文本中的一个“范畴”。尽管界定“集体主义”是什么是困难的,但这也并不妨碍我们能从学理上从其核心特征进行勾勒,以得出具有分析意义的命题束。
从之前对河村集体主义的分析来看,固然其有着丰富的历史类型,但中国农村的集体主义发展路径也并非漫无边际,而是有着稳定的核心制度规定。集体主义有三个方面的要素值得关注。
首先是集体产权。以土地为中心的资产始终是集体所有,这在高级社运动中形成,在人民公社、乡村工业、后乡镇企业各个历史阶段都没有本质的变化。集体产权让集体超越了一般的行政管理组织,能够拥有代表村社区运作集体资产的权力,虽然资产的类型和运作的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历史变迁,但一直保有运作的权力,有可能在去集体化的冲击中寻找到新的生长空间。从农业、工业、资本的变迁中都能看到集体产权的核心地位,它成为集体一切运作经营的合理合法性来源。
其次是集体组织。从合作化运动开始,农村集体组织就成为乡村治理的基本单位,它始终兼顾国家行政管理与地方利益代表的双重职能。组织形态的延续让集体具有国家正式权力认可的合法性,也具备了调动组织资源的潜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产权与行政组织的制度规定并非独立存在,二者其实相辅相成。在人民公社的集体主义时代,集体产权与行政组织高度重合,集体是农村生产与管理的统一单位。而乡村工业时期产权与行政组织功能密不可分,正是村集体运作工业资产,让集体组织具有更多的威信、更强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同时也正式借助集体组织的资源,乡村工业才能够迅速调动所需的人力、物力,而且能获取地方政府的庇护。即使到今天,资本运作的集体经济模式中,集体组织的权威和控制力仍然来自集体经济的成功,而后者也借助于集体组织的资源动员能力。产权与行政的分离或者缺失将会导致农村集体主义真正的体制转型甚至终结,二者的结合带来的是集体主义稳定的体制核心下不断产生新的表现形式。
最后是在产权与组织层面,形成了农村社区成员对集体的认同,这种认同以产权和组织为基础,但同时强化了集体的凝聚力,同时也为地方经济保持集体性提供了社会支持。由于地理边界(行政区划)和集体产权边界的重合,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共同体成员身份与产权主体身份的高度统一,不仅强化了村社成员对村界以内的土地资源占有和支配意识,而且在社会层面形成了“我们”和“他们”、“自己人”和“外人”的清楚区分。集体认同的因素在新近的很多研究中不断得到揭示,其重要性在集体经济的运作中不断显现。但遗憾的是,因为水平与精力所限,本书的研究对于集体认同并未分析。这主要是考虑到思想意识层面的集体主义是基于集体主义的体制规定,相比于制度层面其变动性更大,很难在历史性的纵贯研究中有一个明晰的分析与书写理路,故本书就制度层面进行考察,集体认同留待进一步研究再行探讨。但必须肯定的是,集体产权、集体组织与集体认同三者都是农村集体主义的核心要素,并且相互影响,共同主导着农村的发展道路。
从集体主义的各种历史类型来看,以产权和组织为核心的制度规定都贯穿其中,只是其制度潜力如何展开,则受制于具体的历史环境。二者的共同存在为农村集体主义的必要条件,同时也形塑了农村集体的独特之处。其独特性在于综合性,它并非单纯的行政结构,因为它同时是集体产权的执行者,有类似于厂商的经济运作能力,而其他的政府部门并没有其管理区域的产权;同时它又不是单纯的经济组织,因为还兼具着地方管理的职能。因为其超越既有的理论逻辑,我们只能暂且称之为“中国农村集体主义组织”,而很难再做进一步的概念分解。
中国农村集体主义的独特性造就了它的理论重要性,也造就了它的理论困难性,以至于学界对其研究定性时往往发生误读。在比较有影响力的研究中,对农村集体有以下几种主要的解读方式:国家行政机构、农民自治组织、精英主导的社会、厂商。国家行政机构的解读方式广泛存在于极权主义的范式,看到了农村集体作为国家政权代理推动农村变革,进行农村行政管理的一面。但实际上农村集体主义的功能远远超出了国家行政的层面,其地方利益代表和产权执行的角色从来不可或缺。农民自治组织的分析借助了对传统中国农村社会非国家性的解读,同时新近的市民社会发育以及村级直选都提供了研究支撑,但中国农村的集体主义远远不是农民自发能够形成的。精英理论试图从国家与农村社会的连接处来看待中国农村的性质,地方精英在集体主义的治理结构中固然关键,但其施展的空间也是受制于集体主义的制度核心规定。而厂商理论兴起于对乡村工业成功经验的解读,关注于村集体资产运作的一面,但其作为厂商的形象背后还是行政组织职能的支撑铺垫。当然,这些理论解释在观看农村集体主义有着很多洞见,只是纵观考察集体主义的历史还需要一个更综合的视野。
将农村集体主义等同于人民公社或是乡镇企业等具体的表现形式,则会发现集体主义在农村忽而消失,忽而再兴,变得不可捉摸。而将其看作一种农村基本制度,则更能理解农村集体主义变迁的意义。人民公社、地方政府法团主义、地方市场社会主义等都只是集体主义的具体表现形态,其背后是集体产权与行政为核心的体制,这种体制的基本规定一直没有变化,而它的具体展开则带来了集体主义不同的历史侧面,其“变”与“不变”的逻辑书写了当代中国农村的变迁史。
第三节 集体制的历史类型
根据历史的演变过程,可以将中国农村的集体制概括为五种类型:政治性集体制、农村生产集体制、工业生产集体制、资本经营集体制、行政管理集体制。
1. 政治性集体制
政治性集体制,是指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的互助组,到1958年的“大跃进”。这段时期,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中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等几种集体制形态。在共产党执政后,先在解放区,后推广到全国,进行了土地改革运动,形成了个体自耕农为主体的农村结构。然而,这样的原子化小农结构并没有持续多久,他们迅速地被卷入了轰轰烈烈的集体化浪潮。从1951年开始,全国大部分地区即开始了互助组建设,政府鼓励半自助型的农民合作;1953年开始正式走上了合作化的集体制建设道路。从1953年到1956年,中国的农村从初级社发展到高级社,合作化运动步入高潮。高级社的建立标志着村庄集体主义的正式形成,因为高级社既是一个经济实体,又是基层行政单位,同时肩负着农业生产与农村治理、农民管理的责任。同时农民的生产资料都入社成为集体资产,从而所有的生产、生活都要依赖集体。1958年,“大跃进”仓促的大集体实践带来了集体规模的膨胀,以“一大二公”为特点,集体的范围和权限迅速扩大。
图为60年代的人民公社食堂。[图源:k.sina.cn]
这段时期的集体制具有明显的政治导向,其主要特点是通过政治运动,改造农村社会,建立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集体制,一方面是通过政治运动建立的,另一方面又为发动政治运动提供了基础,两者相辅相成。在皇权不下县的传统下,传统的中国农村社会带有极强的自治性,地方精英掌握着实质性权力。民国时期的国家建设虽然在农村基层尝试建立一套国家治理的机制,但主要依靠代理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直接干预并不高。从“土改运动”开始,在我党的领导下,国家力量真正深入了乡村社会,通过改造的方式消除了原有乡村结构的桎梏。但是,国家在基层的常规治理机制靠土改并不能有效建立起来。从互助组到高级社,农村的集体制规模逐渐扩大,程度逐渐加深,国家的主导力量也越来越明显,最终将每个农民都编入国家主导的集体中。每一次集体程度的提升,都伴随着各种运动。比如,在昆山河村,农业合作化时期“爱国增产计划”“高额丰产竞赛运动”等形式层出不穷,不断通过意识形态和组织动员,让越来越多的农民加入集体组织。最终,通过“大跃进”运动,建立最大规模的集体制——人民公社。在“大跃进”的过程中,公社成为政治、行政、生产、社会生活的单位,集体规模达到顶峰。集体制的扩大,也为发动更大规模的政治运动提供了基础,最终建立了一套与传统中国完全不同的农村社会制度结构,让国家在基层的治理具有了稳定的政治基础。
然而,大集体制损害了生产功能的正常发挥,也影响到国家在农村的经济基础。通过所有制集体化、劳动就业集体化、生活方式集体化的改造,农民被整合到人民公社这个大集体当中。以若干个乡为边界的人民公社大集体迅速出现了许多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出现于劳动管理和物资分配两个方面。一方面,因为集体范围过大,造成生产安排过于复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都不能得到适当配置。同时集体过大也使得成员间的集体劳动监督变得困难;同时,公社对于集体内的大队和小队的物资与劳动力随意平调现象频现,造成内部生产积极性降低,对大集体的不满与日俱增。集体规模过大,以政治功能为主,已经脱离适当的经济集体规模,过于行政化,造成媚上“浮夸”、欺下“平调”的局面,影响了集体成员的生产积极性,最终导致政治性集体制的调整。
2. 农业生产集体制
三年困难时期严重的生产衰退引发了大集体制的相对弱化,农村集体不再以政治运动作为主要的运行导向,集体制回归到生产导向,这表现在集体制组织形式的调整。从1959年到1962年,农村中公社、大队、小队三级集体的权力边界得到了重新调整。在公社方面,主要有三方面的权力。一是统一部署生产规划,抓生产资料和农业技术。从河村就可以看出,征购粮的核心地位,特别是双季稻的强行推广,都是国家意志超越于地方农业习俗的表现。劳动生产被高度集体化,原有的个体小农成为国家控制的集体成员,从劳动的安排、监督、评定各个环节都是要由生产队集体把关。二是经营公社直接掌握的企业、农场等单位。三是监管大队财物,审核大队的预算分配方案。在大队方面,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要固定分派给生产队使用,而且不能随意调整;大型农具也是归大队所有;同时管理大队的企业等单位;另外,还有作物生产计划的安排指导,财务辅导监督,征购和其他财贸工作,兴办农田基本建设,救济和补助等。生产队作为基本的核算单位,拥有组织集体劳动、分配集体收益、管理公共财物等多方面权力,税费提留之后的剩余也属于小队保管和支配。部分大队保留了企业,企业是在农业之外独立核算,单独经营,其利润上缴给大队作为大队的积累,一般用于基本建设和支援小队,比如小队的肥料、农具等就由大队企业负责。在缩小集体范围的同时,特别明确地反对“包产到户”,实际取消集体所有的想法。中国的乡村形成了公社(乡)监管、大队(村)所有、小队核算经营的集体体制。三级集体在拥有不同的行政管理权限的同时又负责集体农业和部分企业的组织生产,同时,集体又是农村的福利体系,对农民既是一种生产生活的监管又是福利保障的依赖。这种集行政、生产、监管、福利、共同体等各方面为一体的组织体系在60年代初最终形成,成为中国乡村的核心,至今影响着中国农村的变迁。
农业生产集体制从60年代初建立,直到80年代初的包产到户改革,在全国持了20余年。农业生产集体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特点。集体存在的核心功能是进行农业生产,在维持农村人口基础生存所需外,最大限度地将生产剩余低价输送给城市,帮助完成工业原始积累。在人民公社时期,村作为集体利益代表的角色并没有凸显出来,因为国家在集体产权中发挥着强势的控制作用,集体的社区代表关系处于被压制的状态。面对国家,集体最主要的是完成行政管理和农产品征购任务。在集体收益的分配中,基本原则是“先国家,后集体”,就是先要满足国家的征购任务,这从收益分配的程序上就可以看出来。先是要排除上缴国家的钱粮,其次再排除成本、欠款和口粮,如果还有剩余才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依照工分进行发放。除了粮食之外,国家也会进行副业产品的征购。相较于粮食,副业产品的征购任务并不是太固定,强制性也不如征购粮,只是作为集体对于国家上缴义务的补充。但是,副业产品被国家征购的比例更高,80%~90%的畜禽低价卖给了国家,集体自身消费的只有15%左右。在公社集体时期的分配程序中,先是以国家利益为重,然后是“留足集体的”。集体在国家提取大部分剩余之后需要提留部分粮食和资金来保障自身的运转。在集体的提留中,先是要有粮食的提留。“留种子、留口粮、留饲料”(三留)在粮食分配工作中是仅次于上缴国家征购粮的关键环节。集体除了存留部分粮食,现金也要有提留。现金的集体提留主要是公积金、公益金和生产建设资金三部分。主要的农业生产与分配过程都由集体安排,个体的权利很低。在传统农业阶段,农作物的品种还是主要根据自然条件和市场变化以及家庭劳动力来进行安排,这种情况一直维持到土改时期。但从合作化以后,农作物品种的安排权由个体完全转移到了国家,集体本身也基本没有安排的权力。农业生产的集体化除了对作物种类的生产目标的计划考核外,还需要通过对日常劳动的集体化管理来实现。在公社集体中,农民不能保留任何形式的生产和劳动自主权,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已经变成了单纯的劳动力。集体化的劳动管理便于对生产的整个流程进行监控,尽量减少私藏偷窃集体庄稼等行为,同时也便于开展意识形态的宣传教育。
公社集体时期的劳动管理是由村大致规划,由小队长具体安排,所以小队长在集体劳动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从集体生产的计划、组织、协调、监督到工分评定各个环节都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民的个体生产基本完全被集体经营取代。这种集体化从作物选择、生产规划、劳动管理、绩效评定各个方面都体现出来。集体化的经营管理由国家和村社两个权力层面掌握,国家规定了集体生产的基本原则,安排集体生产的品种,规定每年粮食征购的任务,村社再以此为基础制定本社区具体的工作目标。村社的权力在于国家规定之外的具体安排和组织劳动的过程中。村主要的耕地和劳动时间用于完成国家的征购目标,但除此之外的用地用工则可以由村社安排。农业生产的具体过程也是由村社组织,特别是小队长在集体化经营的过程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是负责集体劳动组织的核心。
3. 工业生产集体制
1980年初实行的包产到户带来了去集体化的浪潮,终结了人民公社时代,同时也让集体主义模式的合理合法性面临着挑战。全国绝大部分村庄从此结束了集体统管,每个家庭自由经营,自谋生路,基层组织只是负责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包产到户之后,中国的农村终结了国家统一的制度设计模式,不同的村庄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农业生产集体制时代,全国的农村虽然地理位置不同,资源条件悬殊,但在生产方式、生产效率方面差异不大,各地农村的经济水平也差距不明显。但包产到户之后,不同地区的农村发展模式不同,带来的经济社会差异也越来越大。其中,是否形成工业生产集体制是导致发展差异性的关键因素。
在苏南地区,发展和壮大了乡村工业。工业生产集体制,是通过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方式发展生产性企业,通过工业利润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集体工业在全国大部分地方有尝试,但主要在东部沿海有成功的实践,尤其是“苏南模式”最为著名,影响最大。“苏南模式”最本质的内容是通过大力发展集体制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基层政府带领农民闯市场。
工业生产集体制有四种主要特点。第一,生产经营以市场利润为导向。农业生产的集体制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粮食征购和村民的口粮,而工业则不同,核心是利润。以利润为导向,不同的乡村所选择的企业发展方式也具有多样化。有的集体企业与国企合作,作为国企的生产商寻求市场;有的集体企业直接生产消费品,自行寻找销路;有的集体企业生产半成品,作为中间生产商;有的集体企业则寻找到双轨制的空间,倒卖原材料赚差价……总之,出现了集体企业遍地开花,同时又各具形态的发展格局。第二,村级行政组织是经营主体。乡村工业在20世纪80年代是一种与国家计划经济搭建关系的模式,这种模式需要动员全村的资源来寻找“路子”,以村集体的名义积累资金和作为信用依托。企业的利润归村集体支配,这又让村有能力建立更多的企业,形成企业群落,建立优势产业。当然,乡村工业的兴起涉及的因素非常多,但以村集体为核心的资源集聚和动员模式却是值得重视的关键因素。村级组织,尤其是核心的村干部,在其中发挥了非常明显的作用。靠村集体的经营,才能在计划经济时代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的信任,才能有合法的手段获取资金和商品生产销售权,也才能集中乡村的资源,形成原始积累。第三,集体企业和地方政府双向互惠。地方政府支持集体企业的发展,形成了政府对企业的庇护关系。地方政府对于企业的庇护主要是在信贷支持和税费减免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有很多政策规定,但又有很多具体的可调整性,这就给地方政府庇护集体企业创造了空间。实际上往往是以村集体的形式借贷,然后再分派给企业使用。这就让刚刚起步或者效益差的企业也有较多的借贷机会,给集体企业扩大规模创造了很好的条件。税收的减免是集体企业更大的优势。首先是利用制度上的空间获取免税的特权。因为是集体所有,所以很多企业可以享受三年内免税的优惠。这样的制度规定让很多企业有机可乘,河村的情况就是如此。获取免税权,减少账面利润也是常用的手法。乡镇对村属企业也要收取一部分利润。与村提取全部剩余不同,乡镇基本是按照政策定额收取,总体上是介于正式的国家税收与村支配剩余之间的形式。第四,集体企业嵌入于乡村社会。农村社区与集体企业始终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双向的:一方面在农村社区的基础上创办了企业,而且通过不断的统筹集聚资源扩大企业的规模,建立新的企业,形成了企业群落。农村社区的土地、人力、关系网络等都是乡村企业发展的优势资源;另一方面,企业创造的利润也给村社区带来了巨大的福利,基础设施、工资收入、反哺农业等各方面都使得农村社区依赖于企业的效益。
在人民公社时代,农村集体的收益剩余大部分被国家抽取,集体和个人的所得部分非常有限。这种利益分享格局在乡村工业时代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在整个乡村工业中,特别是对于村属的集体企业,形成了一种差序性的利益分享格局。村集体享有了绝大部分的企业利润;乡镇政府部分分享,但所得有限;而国家则由于地方政府的庇护,很难有效地收取集体企业的税收,所得最少。
4. 资本经营集体制
在90年代中后期,集体产权的企业普遍转制,从集体所有变成个体所有。改制后,工业生产集体制在法律制度层面终结,集体制又经历了一次大的转型。大部分农村不再拥有集体制,资产进行了股份化。但是,仍有部分农村保留了集体资源,用于开展新的经营,这在苏南地区最为典型,即靠集体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并扩大集体资产。资本经营的条件在于市场机遇和村庄共同体的支持。苏南地区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大量的投资机会,参与房地产、工厂、商业中心各类建设能够大量盈利。而村集体通过工业生产积累了大量的资本,在村庄的支持下能够用于投资,赚取收益。
资本经营集体制与之前的集体模式最核心的差异在于所依附的经济主体不同。乡镇企业时代的苏南模式运作的集体制基本为制造业,而现在转向了资本经营。集体运作的资本经营能够有一定的政策合法性,而且经营形式较为灵活,能够借助关系网络和区位优势给集体创造巨大的经济收益。在资本经营的集体制时代,村集体的资产主要是处于不断的投资和融资过程当中,集体制变成了高度抽象化的资产,与村社区也不再是直接的联系,这种变化对于后乡镇企业时代的集体主义治理方式有着重大的影响。同时,集体制的收益也不再是常规的,而是会随着投资的机遇出现重大的波动,这与乡镇企业时代有着较大差异,与人民公社的农业集体制差距就更大了。当然,集体投资所选择的项目范围是有限的,这主要取决于资本的集体性质和村干部的投资观念。作为全村的财富,集体资本投资的风险承受力更差,因为集体资本是连带经济风险与政治风险。集体投资主要是用于房屋建造及其相关产业,这类投资在城市化的过程中风险少而收益大,同时可以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优势减少很多成本。村干部也都认为厂房、商铺、房地产类的投资比较可靠,现有的资源也更有利于把握相关的投资机遇,而股票、期货等风险极大的投资则并非集体制适合的运作范围。
与企业不同,资本的经营很少涉及实体产业,这造成新的集体制没有劳动力吸纳能力,所以对于村民也没有解决就业的福利。在这种情况下,新的集体制与村民完全脱离了直接的联系,只能通过集体的福利来保持影响力,同时也让村民保持对于集体的认同感。这些福利赢得了村民对于继续走集体发展道路的支持,维系了新苏南模式的凝聚力。同时,村集体将部分福利作为考核手段,成功地推行了村集体的计划,福利成为新苏南模式中村集体对村民主要的影响渠道,在新的村治模式中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
5. 行政管理集体制
进入2000年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大部分靠资本经营的集体制失去了市场潜力。因此,资本经营的集体制转型,成为行政管理性集体制。所谓行政管理集体制,是指集体资产继续存在,但集体的资产主要用于行政管理。集体资产本身不进行带有风险性的经营活动,资产不参与市场交易,其维系也非市场行为,而是靠行政管理。也就是说,集体资产本身靠行政管理而存在,而集体资产存在也主要用于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性集体制的出现来自市场、政府两方面的原因。市场方面,集体投资的增值获利空间减小,原有的房地产与企业投资难以开展。同时,区域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动产资源的高商业价值,集体只需要将原有的不动产出租即可轻松获利,稳定无风险。政府方面,在村财镇管的制度下,村级组织失去了对集体资产的部分支配权,无法从事有风险的经营性投资,只能用于出租经济。同时,政府支持集体资产的保留,用于承担部分行政管理的费用,为村庄治理提供资源保障。
在苏南的农村,当前的集体资产主要来自土地、厂房、商铺三类不动产。河村就是典型。截至2017年年底,河村集体不动产共有39654平方米,年收租金782.45万元(税金175万元,偿还利息130万元,净收入477.45万元)。这笔集体资产收入主要用于村级公共管理,其中,干部报酬90.5万元、条线人员报酬56万元、干部五险一金21.1万元、办公费23万元、社区运行费用201.5万元。可以看出,虽然H村集体资产每年净收益有477.45万元,但用于社区管理的各类支出也有400万元左右。而上级拨付给村的财政支出仅有4万余元,主要的村级管理之处都来自集体资产。因此,大体而言,行政性管理带来的支出占据了集体资产的收益。集体资产依赖行政管理维系,又用于行政管理的运转。这样的集体制模式与之前的任何历史阶段都不同,是一种新的形式。当然,中国农村集体制的独特性在于有很强的地方性与适应性,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产生出新的演变模式,所以行政管理性集体制也不会是集体制的终极形式,在各地的开展方式也不会完全一致。
图为无锡市江阴市华西村俯瞰图中统一规划的建筑。[图源:culture.ifeng.com]
第四节 集体制演变的机制
“农村集体主义”是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建立,国家力量的推动彻底改变了农村社会的组织形态和产权关系。农村中以家族为主的传统自组织变成了村社的国家基层治理单位,生产资料变成了集体所有,农业生产成为集体经营。虽然在不同的时期,集体的范围和管理的权限有所变化,但自成立之时起“集体主义”就成为当代农村社会最为基本的存在形态。在人民公社时期,集体主义的治理是总体性的,统摄了农村中绝大部分生产资料和生产活动,并且形成了集体与个体农民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种依附既是一种控制也是一种集体对成员的生存保障责任。包产到户之后部分农村集体的控制力弱化了,但在乡镇企业兴起的农村集体借用工业经济的力量反而得到了强化,乡村工业时期的集体虽然没有了人身和意识形态控制的能力,但工业创造的资本让集体得以在经济方面有更大的施展空间,通过就业、村民福利、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对社区有更强大的影响力,同时其经济辐射力让村集体得以在更大范围产生影响。乡镇企业改制后农村集体主义的走向变得更为多元化,值得重视的是集体主义在某些地区并没有像理论界所预期的那样消失,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产权关系的保留让集体仍然具备经济运作的基础,乡镇企业时期的利润积累和城市化的发展机遇让集体有了新的施展空间。部分村庄开始了“资本运作”的集体经营模式,房屋出租、房地产开发、炒卖地皮等现代化的资本投资继续展现着集体的经营能力,同时因为集体对于高额资本的控制而对村庄保持着巨大的影响力。即使在没有工业利润积累的村庄,城市化中征地的机遇带来了巨额的征地款,其中很大一部分控制在集体手中,让这类村庄集体的影响力被重新激活。而到了行政管理集体制时代,集体制的管理依赖行政力量,同时集体收益也用于支持行政管理。所以,集体主义在中国农村,过去与现在都是强有力的主导力量,影响着中国农村演变的进程。
从几种集体制的演变过程来看,主要的影响因素包括村落共同体、经济市场与政府三大方面。先是村落共同体,它是集体制依托的基础,没有村落共同体的认可和支持,集体制很难运转。比如,在包产到户后,全国大部分农村集体迅速解散,资产被瓜分殆尽。而苏南地区的村庄认可集体的发展模式,对集体制支持力度强,才有工业生产型集体制的发展;在90年代乡镇企业转制后,广东地区的集体资产股份化,集体制变成了村民合作经济。而苏南地区仍然保留了对集体经营的认可,产生了资产经营性的集体制行为。其次是经济市场影响集体制的演变,市场的环境与运行逻辑决定了集体制的发展方向和空间。比如,80年代计划经济盛行,乡村的工业要获得贷款、原材料和销路,必须以集体的形式经营;而到了当前,苏南地区经济发达,给不动产租赁提供了市场,造就了行政管理性集体制的维系。最后是政府的因素,中国农村的经济从来不是市场和村庄单纯决定的,一定有政府主导。农村的产权、经营权、生产管理在新中国成立后几经变迁,主要在于自上而下的政策调整。比如,政治性集体制就是强力的政府推动,利用集体制推进农村社会基础的改造;而农业生产集体制建立了一种“剪刀差”体系,让农村为城市工业的积累提供支持;当前的行政管理性集体制通过政府管理,让集体制延续,并为村社区的公共管理供给资源。根据上述三方面的因素,可以建立集体制类型的一个初步分析框架,见表7-1。
在政治性集体制中,村庄共同体和市场的影响力都很弱,集体制建立的方式完全是政府强力推动,集体制的发展也为政治起了推动作用。农业生产集体制中,村庄共同体影响力也较弱,虽然很多生产队包产到户甚至包产到组,但都被禁止了。而在城乡经济格局下,农业生产的好坏对集体制有一定影响,但更强的形塑力量来自政府,农村没有自主的生产管理空间。工业生产集体制产生较大转型,村庄共同体在选择集体制发展模式上有着明显的影响力,同时外部的经济市场环境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政府对农村经济的监管力量相对弱化。资产经营型集体制中,村庄共同体保留着一定影响力,但集体的经济行为更多地受到市场的影响,特别是城市化带来的巨大投资机遇。而当前,行政管理性集体制较为普遍,村庄保留着对集体管理的认可,市场给予了集体资产的租赁盈利空间,同时政府给予了较为强力的监管。
第五节 集体主义:中国农村治理的独特制度
学界对于城市单位制的研究成果卓著,其深刻之处在于理解单位制对于城市社会治理的关键意义。单位制作为国家建立的治理体系,兼具城市社会的行政控制、经济运行、社区管理等多重功能,已经超越了具体的组织形态,是一种基础性的制度。而且,还有新近的研究指出,改革开放后单位本身的意义并没有被削弱,反而是一种强化。因为之前的单位只是国家统一控制下的组织,而改革后国家控制的放松让单位更加具有了自主性,单位本身集聚资源和分配调控的能力都在增加,部分单位瓦解了,但还有很多单位更加庞大,对于单位内部以及城市社会的影响更大。城市单位制的历史与农村集体主义何其相像!但相比之下,农村集体主义的体制意义并未得到重视。正如文献综述中所看到的,大量的研究聚焦于集体主义的组织性质,局限于一个历史片段,忽视了集体主义作为基础治理框架所具有的应变能力。这种应变能力让集体主义制度得到延续,从合作化运动到新近的资本经营,所改变的只是集体主义的某种表现形式,所催生的也只是新的表现形式,集体主义本身作为基本的农村治理制度,其影响从未终结。
作为一种基本制度,集体主义是国家进入农村的桥梁。农村集体的独特性其实是国家控制农村社会的独特形式。原有对于农村治理的解读都是侧重于行政干涉,比如极权主义范式。但这类国家政权的强制侵入在中国的历史上曾有多次,但均未能成功,包括已经初具现代行政手段的国民党保甲制。单纯的行政控制往往不能奏效,比如“大跃进”时期河村将农村集体行政化的尝试导致了过高的农业经营成本。而共产党政权能够真正深入农村基层,是与集体主义的构建密不可分的。
当然,这种有效的治理体制并非一开始就有意识的制度设计。从河村的历史可以看出,农村集体主义实际上是一个不断建构的过程,是在多方的互动中逐渐形成的体制。该体制核心的稳定,在具体条件中的不断变动、展开让农村集体主义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同时也让国家有长效的治理基础。集体主义使国家直接进入了农村最基层社会,但同时又不是国家与社会直接而强硬的碰撞,集体组织的设立让国家与社会之间有了缓冲的空间,在农村社会易于接纳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国家的意志。这种情况至今仍没有太大变化,即使在农村基层组织“涣散”的地区,集体组织还是具有强大的潜力,是国家有条件调动的资源,经典的“过程一事件”研究以及近来的各类农村改造运动都在揭示这一情况。这实际上体现出集体主义巨大的动员潜力。通过行政与产权双重的治理联系,并且二者相互强化,农民被高度地整合进了国家基层组织,也能够快速地动员。合作化运动中农民被集体动员的数量之多、范围之广,令人叹为观止,成为中国农村历史上最大的变革;而今日国家的各种政令,包括城市化、新农村建设等,也依赖集体的动员能力。
作为一种制度基础,集体主义整合了多重组织的功能。这种综合性让学界对于集体主义有着丰富的解读。地方市场社会主义、法团主义、第三领域等概念都在试图把握这种具有综合性的制度体系。但是这些解读虽然具有启发性,却又总是觉得并不贴切,其原因在于集体主义并非一个历史片段或侧面所能显现的。农村集体主义可谓中国特有的治理技术,与行政、自治、精英等切入方式均有所不同却又相互关联。产权与行政双重治理,这与传统中国的士绅治理不同,也与现代的科层制治理不同,与地方自治也大相径庭。并且,它还在不断形塑着当今中国农村的演变路径,使得中国农村的重大变迁总是在集体框架内进行。当然,细致的演变逻辑还需要更进一步的研究探讨。在集体主义的治理形式下,构建了国家与农民特殊的关系。这种关系并非自上而下的行政治理,也不是多元主义中的自治团体,与精英视角下的庇护主义关系也有很大差异。产权与行政的重合,加之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农民对集体的认同,让集体成为国家与农民的中间连接,纵向的联系与横向的整合并存,行政的关联与利益的纽带并存,这让它有很强的整合地方社区与应对变迁的能力。
在今天的农村,治理问题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新的治理要求也带来了农村新的变化。虽然农村未来的治理模式并非本书所能预测,但可以探讨的是,农村当前以及未来的治理跟集体主义的体制基础仍然密切相关。村庄选举与自治或许是农村未来应有的主要治理方式,但即使如此,也不应该简单否定和抛开集体主义。大量的研究在揭示着,农村当前的组织与整合单纯依赖以选举为中心的自治远远不够,村集体仍然是农村社会管理的基本框架。集体所拥有的社会整合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是当前农村其他形式的组织不可比拟的,而且其应对变迁的空间,与市场结合的能力也有很大的潜质。无论未来变迁的方向如何,借助于现有的集体制度,保障当前农村公共管理职能的实现,以及培植自治因素,应该是一条比较切实可行的农村治理路径。
第六节 集体主义形塑下的中国农村变迁
因为中国农村变迁的复杂多样性,本书对于集体主义与农村变迁的分析只能是一种尝试性的讨论。但需要肯定的是,集体主义对中国农村变迁的影响至关重要。如同河村这样的案例,村庄的经济社会类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却一直与集体主义的体制框架密切相关。比如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主导的产权与行政权高度重合,整个农村的生产生活全部在集体的框架内进行,任何游离于集体的个体行为都会被批判;乡村工业时期虽然农业转为个体生产,但新兴的工业仍然要依赖集体积累必要的资源,其管理模式也烙下了集体主义的痕迹;新的资本经营市场自由化的程度更高,但其存在的合理合法性也依托于集体社区,组织与产权的集体边界仍然清晰可见。集体主义的“变”与“不变”构成了整个农村发展的线索。不变的是集体主义的核心制度规定,应变的是制度核心的具体展开以及所依托的资源类型。
去集体化冲击衍生出了集体主义新的表现形式。包产到户是计划体制农业的终结,而衔接的是工业集体制;乡企转制是集体工业的终结,而衍生的是资本经营的模式。如果没有既有的集体组织,苏南的乡村工业与新近的资本运作模式都是不可想象的,没有集体主义的支撑,乡村工业将缺乏原始积累的条件,因为集体提供的土地、社会关系、政府庇护、营销网络、人才与劳动力都是必备基础,否则农村中诞生的工业很难进入市场竞争的门槛。新近的资本经营同样如此,资本的运作依赖的是集体制原有的资金积累,也依赖城市化带来的集体土地的升值,传承的是集体制模式的威信,否则纯粹靠市场自发地结合很难出现当前河村这样的大规模资金运作。即使个体投资合作的因素在农村经济中迅速增长,但是没有集体制的主导,纯粹自发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都是远远不够的。更何况在当今的中国,政府仍然在市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大量的市场机遇来自国家政策,而对政策的敏锐以及与地方政府的谈判游说能力正是集体制的优势,以至于在今天的苏南地区,追寻市场优势总是与搭建政府关系密不可分。比如河村近年来的资本投资计划,基本是与政府的规划相关,其带来的投资机遇对于纯粹的个体经济而言是很难预知的,而且集体的产权带来的土地开发权力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所不同的是,某些村庄干部有能力进行运作,而有的村庄则缺乏合适的“能人”,以致集体产权的制度潜力没有具体的施展。
对于今天的村庄集体而言,市场化、城市化与国家政策带来的既是冲击也是机遇。三者对于农村的变迁也跟集体主义应对的新形态密切相关。市场化拓展了集体产权可能施展的领域,比如今天的资本运作对于人民公社时期而言就完全不可想象,但同时与市场相伴的私有产权对于集体制是一个冲击,部分村庄直接将集体主义的“模糊产权”转化为以成员身份权为基础的个体股份,虽然仍旧没有脱离集体社区的框架,但表现形式已经有巨大的改变。土地始终是集体经营的核心资产,当今大规模的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升值为集体制新增了巨大的利润空间,集体土地的增值潜力让集体主义的权威得以延续,部分地区则是复活。但城市化让不少村庄面临着村改居的压力,而转为城市社区的体制则意味着集体没有了产权,相应的集体资本保留与运作都成为随之而来的问题。河村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综合性的发展模式也带来了张力。资本经营的成功让村集体类似于金融公司,而村庄福利带来的是河村趋近于现代的城市社区,但是集体组织与产权的保留又让河村仍然保留着行政村的特质。以至于在社区管理上呈现出一种奇特面貌,整个村庄的外围全部归属于街道,而院墙内却是传统的村庄集体治理。集体主义的体制导致了这种有趣的演变。
值得注意的是,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在经历了20年间的各种质疑和批评之后,今天的大政方向似乎为农村的集体制重新正名。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并做出了重大决策部署,要从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五个方面,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为什么乡村需要振兴?在很多农村中可以看到,基础设施差、公共服务落后、村庄凝聚力低等是普遍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农村越来越衰败。不少学者和官员看到了集体制在当前对乡村振兴的重要意义。比如,集体制能够提升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形成区域产业品牌;集体制能够增进基层组织建设,培养基层带头人,激发乡村共同体凝聚力;集体制下,能够增进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提升乡村的吸引力……而制度配套层面,也导向集体制进行了改革,比如,2017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国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了部署,力图通过产权保障来形成集体合作的乡村建设机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经历了现代化的探索,从上到下,似乎重新认识到了中国农村社会的特质。农村社区是地方共同体、基层政府、市场等各种网络交织而成的一个社会单元。这样的基层社会,靠简单的市场机制,并不能带来有效的发展。乡村社会需要的,是在具体的情境中形成的多样的现代化发展路径,正如苏南农村集体主义所呈现出的跌宕起伏的历史过程。
〇本文节选自陈家建《多样的现代化:一个苏南村庄的“集体主义”史(1950-2017)》,第七章“农村集体主义的类型与历史演变”,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19年。
〇封面为昆山玉山镇五联村。[图源:第一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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