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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小学同学,被告于2023年8月2日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余额宝和“花呗”向被告转账4996.25元,其中余额宝支付2600元,“花呗”扫码付款2396.25元。同年8月12日,被告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还款3000元,9月1日,原告郑某某又通过“花呗”扫码付款的方式借给被告2250元,后被告李某某通过支付宝还款2450元,9月15日,原告郑某某通过“花呗”扫码付款的方式再次向被告借款2400元。综上,被告李某某共欠原告郑某某借款4196.25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推脱未予返还,故诉至法院。本案中,案涉借款大部分系原告通过“花呗”扫码付款的方式向被告交付,而“花呗”属于消费性贷款,故原告已形成套取金融机构转贷之行为。因原告出借的该部分钱款源自金融机构的贷款,故其基于该部分款项而与被告形成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将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转贷系双方均明知的事实,故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被告应将涉案款项予以返还,原告所主张的转贷款项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结合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郑某某返还4000元。“花呗”全称是蚂蚁花呗,是蚂蚁金服推出的一款消费信贷产品,本质属于消费贷款产品,目的是在用户没有足够现金的情况下实现先消费后还款。本案中,郑某某通过支付宝“花呗”向李某某提供的收款码付款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该借贷合同无效。公民向金融机构贷款,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如果将借款转贷他人,转贷行为无效,如果转贷金额较大,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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