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副主任,陕西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韩勇受贿一案。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3年至2023年,被告人韩勇利用担任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吉林省纪委副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副书记,陕西省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干部任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1亿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韩勇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韩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韩勇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近三十人旁听了庭审。
2023年10月19日,韩勇被查;今年4月22日消息,韩勇被开除党籍。
经查,韩勇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政治意识淡漠,不敢担当斗争,结交政治骗子、搞政治投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请和旅游活动;违背组织原则,任人唯亲唯利,卖官鬻爵;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低价购房;违规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活动;家风不正;将公权力当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干部任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韩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韩勇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韩勇,男,汉族,1956年10月生,吉林九台人,1976年4月入党,1974年6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国际政治专业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他早年在吉林省工作,曾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处副处长、处长,监所处处长,榆树市副市长,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吉林省纪委常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等职。
2004年,韩勇调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后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书记、政委,中国新建集团公司董事长等职,2016年1月任陕西省政协党组书记、主席,至2022年1月不再担任,后转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