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小区健身器材伤人谁担责?

文摘   2024-11-06 11:49   河南  
↑ 点击上方“信阳政法”关注我们哦!



生活中,一些小区健身器材存在“超龄服役”或“带病工作”的现象,由此引发的健身器材伤人事件常有发生。那么,业主在小区健身器材区域受伤,谁该为“惹祸”的健身器材“买单”?近日,正阳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今年4月10日,63岁的张某带着7岁的孙子李某在小区健身器材旁锻炼身体。李某趁奶奶张某不注意,跑到健身器材单人漫步机上玩耍,不慎被单人漫步机破损残缺的手扶柄夹伤右手食指。经医院诊断,李某手食指开放性损伤、末节指骨骨折。李某的家人将物业公司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其作为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53万元。

法院调解


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虽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并非没有边界,应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匹配,对于超出其能力范围而造成的损害,无须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受害人自身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经法院调解,物业公司认识到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赔偿了李某经济损失1.224万元,并表示将引以为戒,加强健身器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法官说法


本案中,健身器材的管理者未对破损器材做好检查和及时维修的工作,以消除健身器材在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未设置标志提醒公众注意安全,从而导致李某受伤,管理者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但受害人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具有法定的监督、保护和照顾的义务,由于监护人疏于履行监督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受到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儿童在小区、游乐园等公共场所玩耍时,父母应当首先检查设施是否能正常使用,并教导正确、安全的使用方式。同时,物业公司也应当加强对小区内各项公共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尽快报修,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害。




-END-

来源 | 中原盾

编辑 | 陈卓

审核 | 李文会


往期推荐

【政法故事汇】老曾帮你忙
信阳市纪委监委通报
公 示

敬请关注信阳政法微信公众号

目前130000+人已关注加入我们

       

      



信阳政法
中共信阳市委政法委员会官方账号。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