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问10答丨住房公积金是必须要缴纳的吗?不缴或少缴会怎样?如何维权?

文摘   社会   2024-08-07 16:48   湖南  

01
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吗?

答:是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02
员工转正后再缴纳社保、公积金,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由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公积金的起始日与实际用工之日一致,并未区分员工是否是转正状态,且《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故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不缴社保、公积金的行为不合法。
03
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缴纳住房公积金,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对单位实施处罚。对单位同时存在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拟进行罚款的,按罚款数额高的处罚。
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4
员工要求不购买,或签订放弃承诺有用吗?

答:没用,企业仍无法避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法律后果,即补缴、罚款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0年第11期,(2017)苏11行终136号号《行政判决书》: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管原审第三人出具“经济上与公司两清”的承诺是否包含对公积金的约定,该承诺都不能免除鸿兴公司及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05
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法院主张补缴吗?

答:不可以,补缴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12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
06
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向公积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
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积金中心对以下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四)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五)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阻扰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者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不同销售价格的,或者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
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应当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并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涉嫌违反住房公积金规定的线索、相关证据材料等。
单位未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出投诉时还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收入情况等书面证据材料,并提交书面的投诉申请。书面投诉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被投诉单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投诉事实和理由;
投诉申请的内容及证据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并经投诉人现场签名并捺印。”
07
单位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答:一般情况下不被支持
但如果单位将违法内容(如明确规定/约定没有达到一定条件的职工不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待遇)写在了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而劳动者又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4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将有可能支持经济补偿金。
案例:(2016)豫01民终14027号
08
单位目前因经营困难,无力承担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答:经民主程序且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09
单位如何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单位应当指定本单位的职工作为专管员,由专管员携带资料前往公积金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长沙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二)单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书;
(五)单位专管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单位证明材料包括:1、国家机关应当提交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事业单位应当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4、社会团体应当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5、企业应当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来源:长沙住房公积金
10
单位少缴、未按时缴存公积金的,如何为职工办理补缴?

答:单位应当每月按时、足额将其应缴及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交《长沙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书》,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逾期不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提交《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补缴清册》。
源:长沙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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