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王雨 律师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我国制定了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是建设行为规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需要,也是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的重要措施。本文将对房屋征收中的信息公开基本制度进行解析。
一
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征收补偿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是负责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的适格主体。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指定具体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指定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指定机构为被告。
二
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至第16条之规定,以下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根据《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第三条之规定,以下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内容:
1.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2.房屋征收决定;
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4.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5.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
6.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7.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上述第1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2至4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第5至7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答复
根据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行政机关会作出不同的处理方式: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
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其中,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
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途径
(一)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二)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兼职讲师,三级律师。王雨律师执业以来,为多个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并办理了大量民商事、行政诉讼案件。王雨律师常年为征收部门提供法律服务,深度参与重庆市某区多个协商搬迁及征收项目,并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多起涉及协商搬迁及行政征收的案件,熟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政策及工作流程、工作内容,在该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联系电话:18875059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