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日,我局收到举报,被举报人为平泉市中医院,举报事项为就诊卡背面“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我院所有”一项,认为不合理。2024年9月3日,我局2名执法人员在副院长在场的情况下依法对平泉市中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
部分已退款
当事人在就诊卡背面使用格式条款“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我院所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8日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报告了退款情况,当事人在退款期限内通过在医院收费处窗口张贴退款公告、将多收取的费用拨付乡镇卫生所通知2024年4月1日后被收取初诊建病历费(初建病历费)的患者领取退款等形式进行了退款。
截止到10月18日,当事人共退还多收价款17416元,未退还多收价款38478元,并附有退款明细表。
1.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38478元;
以7.23元/片的标准收取吸收性明胶海绵费用,收费数量378片,收费金额2732.94元;以6.50元/条的标准收取新生儿脐带结扎保护带费用,收费数量1724条,收费金额11206.00元;以2.00元/根的标准收取一次性使用鼻氧管费用,收费数量5536根,收费金额11072.00元;分别以8.50元/根和5.20元/根的标准收取一次性使用硅橡胶引流球管费用,收费数量分别为454根和197根,收费金额分别为3859.00元和1024.40元;以4.00元/次的标准收取一次性使用吸痰包费用,收费数量1029次,收费金额4116.00元;分别以2.00元/个和4.00元/个的标准收取引流袋费用,收费数量分别为393个和371个,收费金额分别为786.00元和1484.00元;以7.23元/片的标准收取止血海绵费用,收费数量660片,收费金额4771.80元;总计收取41052.14元。
处罚内容:1.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29747.26元;2.处违法所得41052.14元2倍罚款即罚款82104.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