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有权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文摘   2024-11-13 12:20   河北  

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有权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湖南某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诉贺某某、某医药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贺某某系某医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经营。2020年1月25日,贺某某接受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求购医用防护口罩订单后先后两次以个人名义从河南省购进“某安”牌口罩共计24.6万个,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销售价款297 110元。经检测,贺某某购买销售的口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系假冒伪劣产品,不具备相应防护功能。对于本案的刑事部分,法院认定贺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该刑事判决已生效。现湖南某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贺某某、某医药公司连带赔偿所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价款三倍惩罚性赔偿金891 330元,并在《中国消费者报》向社会公开道歉。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贺某某、某医药公司销售的假冒伪劣口罩数量较大,涉及人数众多,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湖南某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请求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予以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贺某某、某医药公司的销售系欺诈行为,并对不特定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对社会公众享有正常、有序、安全的消费环境造成精神利益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公开赔礼道歉。综上,判决贺某某、某医药公司连带赔偿三倍惩罚性赔偿金891 330元,并在《中国消费者报》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公益诉讼的显著特征在于公益性,其目的在于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消费者公益诉讼相对于传统的私益诉讼而言,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社会预防功能。本案是湖南省内首例由省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提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得到了人民法院报、中国消费者报、湖南都市频道等多家媒体的关注和报道,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判决一方面有力打击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对生产、销售者起到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另一方面也进一步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安心、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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