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碧口镇区交通秩序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有效缓解镇区交通压力,按照全县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有关要求,结合碧口镇区道路交通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碧口镇区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牌证齐全、有效,驾驶员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
二、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积极支持发展公交客运,有效控制发展出租客运。
三、严禁载人载客的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在碧口镇区(国道212线662KM-665KM、中街、后街)内行驶,一经发现一律暂扣。
四、凡在镇区行驶的车辆必须按照划定的停车位停放,要朝向一致,间隙适当,摆放整齐。严禁所有机动车在未施划停车位的路段停放,严禁长期占用临时停车位停放车辆,违者依法进行处罚或用清障车拖移。
五、严禁货车、渣土车、工程运输车、垃圾清运车抛洒滴漏、长时间占道施工,严厉惩治无牌无证、乱停乱放、超员超载、酒驾、超速、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违者一律依法依规处罚。
六、严禁任何经销商向碧口镇区销售营运三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违者按非法经营查处。
七、对无牌无证非法营运的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以及残疾人自用车进行非法载客营运的,坚决依法查扣取缔。
八、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严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九、对不服从管理,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24年11月21日起执行。
文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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