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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法庭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合法权益,控辩双方对本案涉及的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了意见。鉴于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案件重大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两位代表对本次庭审活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市人大代表王天波提出建议,一是加强环境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保护环境资源意识;二是加强检查指导,预防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发生;三是严厉打击环境资源领域犯罪,实现审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共同保护好资源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矿藏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未经准许非法采用。非法采矿既违反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子孙后代留下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
黔江法院作为集中审理渝东南“一区四县”环境资源案件的基层法院,将继续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筑牢生态保护司法屏障,充分发挥司法的规则引领与价值导向功能,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环境资源保护法治意识,共建绿色生态家园。
来源于:黔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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