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
“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
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二十场)
——《海南经济特区
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
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
塑料制品规定〉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对经营者违法使用禁止名录内的
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
行为提高处罚额度
经营者为单位的
罚款额度下限由“一千元”
发布会现场。通讯员供图
• 一是明确政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负责的“禁塑”工作机制;
• 支持各类可降解塑料的研发和推广。《决定》鼓励开展不同类型可降解塑料降解机理及影响研究,促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降解技术成果转化。海南省政府将根据成果转化适时调整禁止名录;
• 扩大“禁塑”执法范围。将“集贸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拓展到“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和超市等经营场所”,避免执法死角;
• 拓宽税费减免范围。对替代品生产企业及塑料制品回收利用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收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修改为“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减少缺漏,体现周延性,有利于相关行业企业依法享受产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产业发展;
• 扩大信用监管领域。违法信息公示不再局限于市场监管领域,而是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拓展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规定实施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落实国家关于推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相关要求;
• 规定举报可以不实名。奖励条件不再局限于“实名举报”,规定只要“查证属实的”,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扩大群众参与度。
• 一是将“原辅材料”纳入违法生产行为的没收范围。对于生产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处罚措施由“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拓展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及其原辅材料”,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震慑不法企业;
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