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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否则就无法实现法律的指引功能,让公民形成对未来的合理预期。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曾对火诺利乌斯的法律进行了批评,该法规定:把一个脱离奴籍的人当作奴隶买回家的人或使这个脱离奴籍的人忧虑不安的人,要被处以死刑。孟德斯鸠指出:此法不应该使用“忧虑不安”这样一种含糊不清的表达方式,因为使一个人忧虑不安,完全取决于这个人的敏感程度。
模糊的法律很难避免司法官员根据自身偏好进行选择性执法,任意出入人罪。在某种意义上,它赋予了执法机关以绝对的权力去任意解释。从政策角度来看,模糊性条款的价值取向是为了社会稳定,“刑不可知,威不可测”,模糊的法律会让人无所适从,从而规规矩矩,但其代价却是彻底牺牲了公民个人的尊严、权利与自由。
这里最典型的例子就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流氓罪。当时的《刑法》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随后,又出台了特别刑法,将此罪的最高刑提高到死刑。由于流氓罪包含了太多具有道德色彩的词汇,所以无论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多么详细,都很难区分它与一般违反道德行为的界限,加上“其他流氓活动”这个包容性极大的“口袋”,导致流氓罪的打击面过宽。当时有种说法“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几乎一切社会生活的不轨行为都可以论以流氓。
四川泸州纳溪一王姓小伙,与同伴打赌,亲了一过路女孩,结果因流氓罪被判死刑;一位男青年为其女友拍了一些穿着较为暴露的照片,因此男青年被判处死刑,女青年论以共犯,被判有期徒刑;还有一青年因酒醉路边小便,结果也被定为流氓罪,处刑15年,送往新疆劳动改造。
1997年3月14日,新的《刑法》通过,流氓罪这个曾经无所不包的“口袋”终于被取消。原来司法解释中某些仅属道德范畴的生活作风行为被除罪化。相关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有关流氓罪的内容被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盗窃罪等,新分解出的罪名全部废除了死刑和无期徒刑。
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只有明确的法律才能保障公民的合理预期,而这是自由的关键,“所谓绝对的奴役,就是一个人根本无从确定所要做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中,今晚绝不知道明天早上要做何事,亦即一个人须受制于一切对他下达的命令”(哈耶克语)。当法律模棱两可,人们无法预知行为后果,司法者适用法律,任凭主观好恶随意解释。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也就无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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