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某、叶某等诉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案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对违反业主管理公约乱停车的业主限制其车辆自由进入小区
入库编号2023-07-2-039-002
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3辑
关键词
案件索引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业主在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作为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公司,为解决因车多位少引发的停车纠纷,在结合业主建议以及衢州市衢江区信访局调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管理公约》,并经意见征集,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赞成,故上述《管理公约》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小区业主均具有约束力。诉讼中,原告提出《管理公约》征求意见的结果不真实,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所述意见不予采信。因原告林某驾驶的浙H16×××、史某某驾驶的浙H86V×××、周某某驾驶的浙H8D×××、陆某某驾驶的浙H2×××车辆多次不按规定停放,违反《管理公约》三次以上,且又拒绝签署自愿遵守《管理公约》的承诺书,为确保小区消防安全,两被告依据《管理公约》对上述车辆实施管理,并无不当。庭审中,被告明确提出,如原告书面承诺遵守《管理公约》,可以恢复其登记车辆的自动识别信息,使其进出小区不受影响,但上述原告仍明确表示拒绝遵守《管理公约》,该事实足以表明,原告驾驶的车辆之所以失去进出小区的便利,完全系因其自身拒不承担文明停车的义务所致,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亦应由其自行承担。至于原告舒某某驾驶的浙H9S×××车辆通行问题,因被告辩称其并未将该车的自动识别信息删除,而原告舒某某、叶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存在,故对其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编辑:吴尚聪
排版:吴 越
审核:杨 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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