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解除是否违法,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小杨未达成7月份绩效考核,但双方对该考核结果及考核办法本身就存在争议。即使该考核结果为真,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前也未履行培训或调岗等法定程序,故本院认定公司解除违法。
对于小杨是否存在加班事实,小杨提交了其统计的加班时间明细表,主张其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公司不认可其统计的加班时间明细表的真实性,认为其未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申请加班,故不属于加班。依照公司陈述,在2018年7月前并未对小杨实行过考勤,故公司虽有《员工考勤假期管理规定》等制度对考勤其加班进行管理,但公司未举证证明这些制度是否施行且是否合法,法院对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二,尽管公司提供了《员工考勤假期管理规定》,但根据公司代理人一审庭审陈述,公司从未对小杨实行过考勤,也未提交真实全面的考勤记录。为此,根据小杨提供的各项证据,结合其陈述,一审认定小杨存在加班事实,证据充分,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