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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险如虎,伤人伤己甜变苦”。即使知道饮酒驾车违法,可能会酿成祸端,但仍有司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近日,万宁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基本案情
今年2月,被告人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万宁石梅湾方向沿兴梅大道往兴隆方向行驶,途经某小区门口路段处,碰撞到行走在路边的行人解某、王某,造成解某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唐某驾车离开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测,唐某血液酒精含量15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万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并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
醉驾入刑已多年,醉驾不仅危害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对社会公共安全也有极大的威胁。醉驾轻则构成危险驾驶罪,肇事严重则构成交通肇事罪,更有甚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本案中,唐某因自己的行为身陷囹圄,也给他人和家人带去了伤害和损失。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切实筑牢“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安全驾驶的思想防线。
来源 :万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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