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五)不动产注销登记业务流程办事指南

政务   2024-11-11 08:59   甘肃  

不动产注销登记业务流程办事指南

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事项简介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因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不动产权利到期后未申请续期, 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等导致不动产权利终止的;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①因不动产灭失的,提交不动产灭失的证明材料(原件);
②因储备土地,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收储协议》, 其中属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交解除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原件);
③因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承诺书(原件);
④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生效司法文书、生效行政决定(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4)办理时限:3 个工作日

1.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事项简介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因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以及不动产权利到期后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等导致不动产权利终止的;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①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②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③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④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4)办理时限:3 个工作日

1.3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1)事项简介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集体土地灭失的;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交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①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②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4)办理时限:3 个工作日

1.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事项简介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交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①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②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③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④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4)办理时限:3 个工作日

1.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1)事项简介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交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①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②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③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④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4)办理时限:3 个工作日

1.6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

(1)事项简介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主债权消灭;一般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 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4)办理时限:3 个工作日

摘选自:甘肃省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办事指南(试行)



【优化营商环境】(一)不动产首次登记业务流程办事指南

【优化营商环境】(四)不动产预告登记业务流程办事指南

【优化营商环境】(三)不动产变更登记业务流程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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