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7日,消防救援机构对由某物业有限公司管理的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2)末端试水装置压力为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3)室内消火栓无水,室内消火栓系统不能正常使用;(4)水泵接合器管道断裂,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5)高层建筑的疏散指示标志损坏;(6)防烟排烟系统不能正常联动控制;(7)消防水泵不能正常联动控制。以上事实说明,该小区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消防救援机构责令该物业公司限期改正,同时提请属地政府对其进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并函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救援机构对物业公司罚款36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依据《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对共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应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本案中,物业公司对高层老旧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善,消防设施老旧瘫痪问题积弊已久,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威胁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因此,消防救援机构在责令该物业公司限期改正的同时,依法提请属地政府对其进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并函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动行业主管部门、街道、社区和物业单位合力推进隐患整改,具有法律依据。
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