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务   2024-10-27 12:11   江苏  

为强化知识产权创新驱动,着力深化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草拟了《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1月25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公众可将意见发送至邮箱:ycscjg419@126.com,邮件注明“《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发展促进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邮寄地址: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城市解放南路138号),邮政编码:224000。

感谢您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

附件:《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刘宁军 0515-89029417

              唐   荣 0515-89029419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盐城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10月25日


附件

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9号)和《江苏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24〕8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发展新质生产力和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着力深化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激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一)项目引领培育高价值专利。设立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鼓励创新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组建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推动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布局,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对获批立项且验收合格的,每项最高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二)实施产业专利导航工程。聚焦我市“5+2”战略性新兴产业和23条重点产业链,布局建设国家级、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面向重大创新基地和创新平台,开展专利导航,破解产业关键技术难题。对获批国家级、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

鼓励园区、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企业等承担市级知识产权专利导航项目,开发公益性专利导航产品、形成高质量专利导航成果、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对获批立项且验收合格的,按实际支出成本给予资金支持,每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加强商标海外布局。鼓励企业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提高品牌知名度和核心技术竞争力。对新获马德里体系国际商标注册的企业,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万元。

二、引导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四)推动专利产业化转化运用。鼓励各类园区承担市级专利转化项目,围绕重点产业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推进专利技术高效转化实施。对获批立项且验收合格的,每项最高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对通过开放许可实现专利产业化,取得较好效益且验收合格的,按照专利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资金支持,同一市场主体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推动知识产权融资运用。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对利用有效期内的自有专利、商标向金融机构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正常偿还的企业,按照质押登记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给予贴息(实际贷款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发生利率的15%给予贴息),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贴息不超过5万元。对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而委托有资质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评估的,按评估费的15%给予企业资金支持,同一企业每年最高支持0.3万元,同一市场主体每年最高支持1万元,本政策期内最高支持不超过3万元。

支持发挥知识产权保险效能。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投保知识产权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15%给予资金支持,每笔最高支持0.3万元,同一市场主体每年最高支持1万元,本政策期内最高支持不超过3万元。

(六)创新知识产权运用方式。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主发明专利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促进专利和标准融合发展,形成自主标准必要专利。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中融合标准必要专利的主体,每项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七)推动商标品牌价值提升。鼓励区域品牌集体、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培育。对获批区域品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或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单位,每个产品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如属同一产品,不予重复支持。

支持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对入选“千企千标”“百城百品”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奖励。

支持我市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对新获核准并正常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

鼓励区域品牌、企业品牌、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承担市级商标品牌运用项目,打造竞争力强、美誉度高的商标品牌。对获批立项且验收合格的,按实际支出成本给予资金支持,每项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八)壮大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鼓励各类产业经济园区和产业创新联合体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通过知识产权资源整合和战略运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维护产业整体利益。对新获批审核备案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理事长单位或秘书长单位5万元启动资金支持;对年度运行良好、成效突出、产业带动作用明显,通过绩效评价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最高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鼓励企业踊跃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专利产品备案。对备案后新获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个产品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同一市场主体年度最高奖励10万元。

三、加强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

(九)强化知识产权维权保护。设立100万元市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项资金池,支持企业在司法裁判、仲裁和行政裁决程序中依法维权。对企业重大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维权成功的,根据生效的司法判决、仲裁决定或行政裁决等法律文书,按核定后的实际维权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维权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10万元(境外维权案件单个项目最高支持20万元),同一当事人每年境内维权案件最高支持20万元、境外维权案件最高支持40万元。

支持本市当事人主动应对商标纠纷。对在维权过程中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权利人,每件商标给予50万元奖励。

(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支持创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对被确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以及通过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延续审查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对通过贯彻GB/T 39550《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评价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每户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十一)强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支持市场主体提升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和纠纷应对能力,鼓励产业联盟、行业协会、专业机构承担市级商标监测项目,跟踪区域内重点商标,开展商标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对获批立项且验收合格的,每项最高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区域内重点产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或预警,鼓励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承担市级海外风险评估或预警(产业)项目,跟踪区域内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动态,形成风险评估或预警报告。对获批立项且验收合格的,每项最高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鼓励涉外企业承担市级海外风险评估或预警(企业)项目,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或预警。对获批立项且验收合格的,每项最高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企业开展专利自由实施分析(FTO),给予不超过其实际支出费用20%的奖励,同一主体每年最高奖励5万元。

四、供给知识产权高品质服务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做法入选国家、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的,对有关单位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奖励,同一案例不重复奖励。

五、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能管理

(十三)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支持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核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十四)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效能。支持各类主体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或省绩效评价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国际化分级评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评价每提高1级,奖励增加2万元。

六、培优知识产权高素质人才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培养高水平知识产权人才。对新获得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和江苏省知识产权骨干人才的,分别给予个人1万元、0.5万元和0.3万元奖励。

本政策效力溯及2024年1月1日,有效期截止2028年12月3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激励政策措施有效落实。本政策同一事项财政专项资金不重复奖励,所需资金按照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区由市、区财政按五五比例分担,县(市)由县(市)本级财政承担。





供稿市局知识产权发展促进处

审稿:市局应宣处

编辑:杨扬  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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